○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行政手续等信息通信技术利用相关规则

2005年3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二号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行政手续等信息通信技术利用相关规则

(宗旨)

第一条教育委员会等所管辖的手续等,是山梨县行政手续等中关于信息通信技术利用的条例(2004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五号)。以下简称“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根据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通过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的方法利用其他的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进行的情况,除其他规则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根据该规则的规定。

(定义)

第二条本规则中,以下各号所示用语的意义根据该各号规定。

教育委员会等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或者是指放置在这里的机关或者这些机关的职员,根据法令被承认独立行使权限的。

是指有关电子签名和认证业务的法律(2000年法律第一百二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电子签名。

为了证明进行电子证书申请等的人或教育委员会等进行了电子签名而使用的事项与这些人有关而制作的电磁记录。

(电子信息处理组织的申请等)

第三条根据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进行申请等的人,根据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在通过书面等进行教育委员会指定的电子计算机所具备的文件中应记录的事项或者该申请等时必须记载的事项,从与申请同项规定的人员使用有关的电子计算机输入,进行申请等。

2进行前款的申请等的人,必须对关于输入事项的信息进行电子签名,并与该电子签名有关的电子证书、符合以下各号中的某一个的文件一起发送,并记录在教育委员会指定的电子计算机所具备的文件中。但是,根据教育委员会等指定的方法,采取措施确认进行了该申请等的人员的措施时,不在此限。

商业登记法(1963年法律第一百二十五号)根据第十二条之二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由登记官制作的电子证书

关于电子签名等的地方公共团体信息系统机构的认证业务的法律(2002年法律第一百五十三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签名用电子证书

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相关法律第八条规定的认证经营者制作的电子证书中由教育委员会规定的

3进行第1项的申请等的人,根据教育委员会等的规定,从与进行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等的人的使用有关的电子计算机必须发送,并记录在教育委员会指定的电子计算机所具备的文件中,或者提交该文件等。

4教育委员会等在进行申请等的人发送前款规定的事项的情况下,在以下各号中所示的情况下,与关于该申请等规定的规则的规定无关,可以省略该各号所示的文件等的提交。

是与进行申请等的人有关的第二项第一号所示的电子证书发送时进行申请等的人有关的登记簿的副本或抄本,为了确认进行申请等的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或资格而要求附加的

发送与进行申请等的人有关的第二项第二号所示的电子证书时进行申请等的人所涉及的居民票的复印件,为了确认进行申请等的人的姓名、住址、性别或出生年月日而要求附加的。

5根据规则的规定需要多个相同内容的文件等的申请等(包括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一起需要的申请。)在进行了第一项的申请等时,视为提交了该申请等相关的必要数量的文件等。

(平二七教委规则一二、一部改正)

(通过信息通信技术缴纳手续费的方法等)

第四条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三条第五项前段的规则中规定的,是根据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二的规定指定缴纳受托人(指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二的三第一项规定的指定缴纳受托人。)委托缴纳手续费的方法。

2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三条第五项后段的规则规定的期限是从缴纳通知到达欲缴纳手续费者之日起经过七天的日子。但是,教育委员会认为由于同项前段规定的电子信息处理组织发生故障或其他情况,难以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手续费的,则不在此限。

(令五教委规则六、追加)

(电子信息处理组织的处分通知等)

第五条教育委员会等在根据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组织进行处分通知等时,在与教育委员会等的使用有关的电子计算机中具备通过书面等进行该处分通知等时应记载的事项记录在文件中。

(令五教委规则六、旧第四条递下)

(根据电磁记录的纵览等)

第六条教育委员会等在根据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代替书面等的纵览等,在进行该文本等相关的电磁记录中记录的事项或者记载了该事项的文件的纵览等时,利用互联网的方法、教育委员会等事务所设置的电子计算机的影像面上显示的方法或者记载了电磁记录中记录的事项的文件的方法进行纵览等。

(令五教委规则六、旧第五条递下)

(根据电磁记录制作等)

第七条教育委员会等在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代替书面等的制作等而进行该文本等相关的电磁记录的制作等时,将该事项记录在与教育委员会等的使用有关的电子计算机所具备的文件中的方法或者磁盘(包括可以通过类似的方法确实记录一定事项的物品。)根据制备的方法进行制作等。

(令五教委规则六、旧第六条递下)

(明确姓名或名称的措施)

第八条明确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则规定的姓名或名称的措施仅限于同时发送电子签名(第三条第二项各号所示的电子证书)以及第三条第二款但书中规定的措施。

2明确信息通信技术利用条例第四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或名称的措施为电子签名。

(令五教委规则六、旧第七条递下)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教委规则第一二号)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教委规则第六号)

此规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行政手续等信息通信技术利用相关规则

2005年3月28日教育委员会规则第2号

(2023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