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国民保护协议会条例

2005年3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条例第五号

山梨县国民保护协议会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国民保护协议会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关于在武力攻击事态等方面保护国民的措施的法律(2004年法律第一百二号)第三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规定了山梨县国民保护协议会的组织及运营相关的必要事项。

(委员及专门委员)

第二条山梨县国民保护协议会(以下简称“协商会”。)的委员人数在三十人以内。

2专业委员在有关该专业事项的调查结束后,将被解职。

(会长的职务代理)

第三条会长有事故时,事先由指定的委员代理其职务。

(会议)

第四条协议会的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为议长。

个协议会如果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出席,就不能召开会议。

3协议会的议事以出席的委员过半数来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议长决定。

(干事)

第五条协议会设干事三十人以内。

2干事由知事从委员所属机关的职员中任命。

3干事对于协议会的主管事务,辅佐委员及专门委员。

(部会)

第六条协议会可以根据其规定设立部会。

应属于2部会的委员及专业委员由会长指定。

3部会设部会长,会长指定的委员相当于此。

4部会长发生事故时,部会所属委员中部长事先指定的人代理该职务。

(杂则)

第七条除前各条规定外,关于协议会运营的必要事项由会长咨询协商会决定。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附属机关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的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2附属机关的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相关条例(1965年山梨县条例第七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山梨县国民保护协议会条例

2005年3月28日条例第5号

(2005年3月2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