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八岳牧场的设置及管理条例

2005年3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条例第五十一号

山梨县立八岳牧场的设置及管理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立八岳牧场的设置及管理条例

(设置)

第一条为了进行家畜的生产和培育,从而有助于振兴畜牧业,设置八岳牧场。

(名称及位置)

第二条牧场的名称及位置如下。

名称山梨县立八岳牧场

位置北杜市

(平一七条例八五·一部改正)

(由指定管理者管理)

第三条知事根据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的规定,知事指定的法人其他的团体(以下称为“指定管理者”。)山梨县立八岳牧场(以下简称“牧场”。)的管理。

(指定管理者执行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指定管理者应执行以下业务。

使用许可相关业务

设施及设备器具维护保全工作

家畜饲养管理及改良增殖相关业务

牧草栽培相关工作

有关家畜排泄物肥化的业务

前除各号所示以外,知事认为必要的业务

(指定手续)

第五条要接受指定管理者指定的,必须根据规则规定,在申请书上附上事业计划书其他的文件,在知事规定的日期之前提交给知事。

2知事在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申请书时,根据以下基准选定指定管理者的候补者,通过议会的决议指定管理者。

个事业计划的内容是能够发挥牧场的效用。

事业计划的内容是能够谋求牧场的合理有效的管理。

事业计划的内容是能够确保牧场的平等利用。

稳定按照事业计划管理,必须具备必要的人力能力和会计基础。

(使用许可等)

第六条要利用牧场的人,必须得到指定管理者的批准。

2根据前款规定想要获得利用许可的人,必须事先在知事指定的日期和地点接受知事实施的检查。

3指定管理者在前款检查的结果中,该家畜有感染传染病的危险时,不承认第1项

(平二九条例四·一部改正)

(取消批准)

第七条指定管理者在接受了前条第一项的承认者利用的家畜因疾病、恶习等原因不适合放牧时,应取消该批准。

(平二九条例四·一部改正)

(使用费用)

第八条获得第六条第一项的批准者,对指定管理者,与该批准有关的牧场利用的费用(以下称为“使用费用”。)必须缴纳。

2使用费用为指定管理者的收入。

3使用费用的金额在另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在知事的批准后由指定管理者决定。

(平二九条例四·一部改正)

(事业报告书的制作及提交)

第九条指定管理者必须在每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制作记载了以下事项的事业报告书,并提交给知事。但是,在年度中途被取消指定管理者指定的情况下,必须在取消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年度至该日为止的事业报告书。

第四条各号所示业务的实施情况

牧场管理业务的收支情况

利用费用收入情况

除了四前三号所示之外,知事为了掌握牧场管理情况,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知事管理)

与第十条第三条的规定无关,知事在没有接受指定管理者的指定时,不能指定管理者时,或者根据地方自治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十一项的规定取消指定管理者的指定,或者规定期限来管理业务的全部或者命令一部分停止时,指定管理者,或者在该停止期间结束之前,临时进行第四条规定业务的全部管理。

2前款的情况(因命令停止部分业务时,仅限于该命令停止的业务中包含牧场使用许可时。)的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的适用,这些规定中“指定管理者”和“知事”,第六条第一项中“不成为”的是“不成”。但是,关于该使用,在得到指定管理者的承认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3第1项的情况(因命令停止部分业务时,仅限于该命令停止的业务中包含利用费用的收取时。)中,获得第六条第一项的承认者,无论第八条的规定如何,都必须在另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缴纳知事规定金额的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同条第一项的规定有已经向指定管理者缴纳的利用费用时,该利用费用视为使用费。

4关于前款情况下另表规定的适用,同表中“使用费用”和“使用费”和“使用费限度额”是“使用费的限额”。

5根据第一项的规定,知事进行管理业务的全部或一部分后指定管理者进行该业务时,关于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的适用,第六条第一项中“不成”是“不成”。但是,关于该利用,在得到知事的承认的情况下,不在此限”,第八条第一项中“不成”的是“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该承认有根据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已经缴纳的使用费时,该使用费视为使用费”。

(平二九条例四・追加)

(委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平二九条例四、旧第十条递下)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下一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知事在该条例实施之日(以下项中称为“施行日”。)之前,根据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例,关于牧场的管理,可以指定地方自治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二第三项规定的指定管理者。

3根据本条例修改前山梨县立八岳牧场的设置及管理相关条例(以下项称为“旧条例”。)第四条根据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的许可,该许可所涉及的设施的使用日为实施日后的,视为根据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的利用的承认。

4本条例实施之际,根据旧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获得许可者的使用费,仍按以前的例子执行。

(2005年条例第八五号)

本条例自2006年3月十五日起施行。

(2014年条例第四八号)

本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条例第四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条例第二三号)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条例第一六号)

本条例自202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另表(第八条、第十条关系)

(平二六条例四八、平二九条例四、平三一条例二三、令三条例一六、一部改正)

一放牧的使用费用限额

区分

学分

使用费用限额

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之间

从十一月一月一日到第二年四月三十日之间

出生后不满六个月的牛

一头一日

六40日元

六40日元

出生后六个月以上未满十二个月的牛

二九〇日元

三八十日元

出生后12个月以上未满二十四月的牛

三百五十日元

四40日元

出生后二十四月以上的牛

四百日元

四九〇日元

四百日元


其他规则规定的家畜

二九〇日元


二牛种的使用费用限额

区分

学分

使用费用限额

自然交配

一次

五、五十日元

人工授精

五、五十日元

受精卵移植

一一、〇〇〇日元

山梨县立八岳牧场的设置及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8日条例第51号

(2021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