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土砂灾害警戒区域等土砂灾害防止对策推进相关法律施行细则

2005年3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规则第四号

山梨县土砂灾害警戒区域等土砂灾害防止对策推进相关法律施行细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关于推进土砂灾害警戒区域等土砂灾害防止对策的法律(2000年法律第五十七号)。以下简称“法”。)关于推进土砂灾害警戒区域等土砂灾害防止对策的法律实施令(2001年政令第八十四号)以及土砂灾害警戒区域等土砂灾害防止对策推进相关的法律实施规则(2001年国土交通省令第七十一号)。以下简称“省令”。)中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身份证)

第二条法第五条第五款(包括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适用的情况)的规定,想要进入的人携带的表示其身份的证明书为身份证(第一号样式)

(变更许可申请)

第三条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许可申请,根据特定开发行为变更许可申请书(第二号样式)进行。

(变更申报)

根据第四条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申报时,应根据变更申报书(第三号样式)进行。

(申请书等的提交份数)

第五条根据法、省令及本规则的规定向知事提交的申请书及申报书以及附加在这些文件中,将正本一部分及副本两份提交给管辖该申请或申报所涉及的土地地址的建设事务所。

(平一八规则一·一部分修改)

此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规则第一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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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梨县土砂灾害警戒区域等土砂灾害防止对策推进相关法律施行细则

2005年3月28日规则第4号

(2006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