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警察放置车辆确认事务委托手续等相关规则
2005年8月1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十四号
山梨县警察放置车辆确认事务委托手续等相关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道路交通法(1960年法律第一百五号)。以下简称“法”。)及确认事务委托手续等相关规则(2004年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二十三号)。以下称为“委托规则”。)山梨县公安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安委员会”。)的放置车辆的确认事务委托手续等相关必要事项。
(注册等的申请)
第二条要接受法第五十一条之八第一项的登记的法人或者法第五十一条之八第六项的登记更新的法人,必须向公安委员会提交登记申请书或者登记更新申请书(第一号样式)。
另外,经由管辖主要事务所地址的警察署长提交时,应提交正副两份登记申请书或登记更新申请书。
(令元公委规则六·一部分改正)
(注册等通知)
第三条公安委员会认为提交了注册申请书或者登记更新申请书的法人不属于法第五十一条之八第三项各号中的任一项,且认为符合同条第四项各号的全部时,可以委托该法人在法第五十一条之八第一项规定的确认事务作为可以的法人更新注册或注册,并根据注册(更新)通知书(第六号样式)通知。
(注册有效期更新)
第四条根据法第五十一条之八第六项的规定,有效期的更新申请必须在该登记有效期届满之日的一个月前进行。
(申请事项变更等的申报)
第五条接受公安委员会登记的法人,在委托规则第二条第二项各号所示文件的记载事项有变更时,必须迅速向公安委员会申报。
(符合命令)
第六条公安委员会根据法第五十一条之九的规定下达符合命令时,将符合命令书(第八号样式)交付给该法人。
(取消注册)
第七条公安委员会在取消法第五十一条之十规定的登记时,将登记取消处分通知书(第九号样式)交付给该法人。
(申请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讲习)
第八条法第五十一条之十三第一项第一号i规定的讲习(以下称为“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讲习”。)的人,必须向公安委员会提交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讲习申请书(第十号样式)。
(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讲习的讲习事项等)
第九条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讲习按照委托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第一号规定的放置车辆确认等相关技能及知识相关的下表的讲习事项及讲习时间进行。
讲习事项 | 讲习时间 | |
项目 | 细目 | |
一交警总论 | 停车问题和交警 | 一个小时 |
交通警的基础知识 | ||
二新的停车对策法制及停车监视员制度 | 违法停车取缔和确认事务的民间委托机制 | 两个小时 |
停车监视员制度的概要 | ||
三放置车辆确认所需的基础知识(一) | 道路基础知识 | 两个小时 |
车辆的基础知识 | ||
交通管制的基础知识 | ||
四放置车辆确认所需的基础知识(二) | 放置车辆的意义 | 四小时 |
关于停车的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 ||
五放置车辆的确认等实施要领等 | 放置车辆的确认等实施要领等 | 四小时 |
放置车辆确认时的注意事项 | ||
容易出错的违反类别的认定要领 | ||
六基本的思想准备及职务伦理 | 停车监视员的责任 | 一个小时 |
七结业考核 | 笔试(正误式五十问) | 一个小时 |
备注 一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讲习是使用教科书、视听教材等必要器材进行的。 二结业审查是针对讲习项目一至六的课程全部听课者实施的。但是,由于生病、交通中断其他社会的习惯等不得已的情况而缺课的人,对于听课项目一至六课程的七分之五以上的课程,可以接受结业审查。 三结业审查的合格标准是正确回答率在9%以上的成绩。 四结业审查应在讲习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实施。 |
(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讲习结束证明书)
第十条公安委员会对完成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讲习课程的人(接受前条所示的讲习,通过结业审查的人),颁发委托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讲习结束证明书(以下称为“结业证明书”。)交付。
二委托规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讲习结束证明书再交付申请书的格式如第十二号格式。
(取消结业审查合格)
第十一条公安委员会认为结业审查合格者通过虚假其他不正当手段认定该结业审查合格时,可以取消其合格。
二根据前款规定被取消合格者,必须将其结业证明书返还给公安委员会。
(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公安委员会在审查委托规则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者的技能和知识时,在第四条规定的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讲习中,以结业审查为准的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认定审查(以下称为“认定审查”)。)。
二委托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申请书的格式如第十三号格式所示。
三公安委员会在收到认定申请书的提交时,将交付认定审查受检票(第十四号样式)。
四公安委员会对通过第一项认定审查的人员颁发委托规则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认定书。
(发放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的申请)
第十四条委托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交付申请书的格式如第十五号格式。
(令元公委规则六·一部分改正)
(发放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等通知)
第十五条公安委员会认为提交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交付申请书的人符合法第五十一条之十三第一项第一号中的任一项,且不符合同项第二号中的任一项时,颁发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交付通知书(第十七号样式)通知。
二公安委员会在提交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交付申请书的人不属于法第五十一条之十三第一项第一号,或者承认符合同项第二号中的任一项时,不发给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并将该情况提交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交付根据申请的通知书(第十八号样式)通知。
(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的改写及再发放申请)
第十六条领取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的人,在该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的记载事项有变更时,必须向公安委员会提交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改写交付申请书(第十九号样式)以及该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申请更换。
二领取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的人,在该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丢失或者该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丢失时,可以向公安委员会提交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再交付申请书(第二十号样式),并接受其再交付。
(返还命令)
第十七条公安委员会根据法第五十一条之十三第二项的规定发出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的返还命令时,交付停车监视员资格者证返还命令书(第二十一号样式)。
附则
此规则自2005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公委规则第六号)
本规则自2019年12月14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公委规则第九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23年公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令元公委规则6·部分修改)
(令元公委规则6·部分修改)
(平28公委规则2、令元公委规则6、令4公委规则9、令5公委规则1、部分修改)
(平28公委规则2·部分修改)
(平28公委规则2·部分修改)
(平28公委规则2、令元公委规则6、令4公委规则9、令5公委规则1、部分修改)
(平28公委规则2、令元公委规则6、令4公委规则9、令5公委规则1、部分修改)
(令元公委规则6·部分修改)
(平28公委规则2、令元公委规则6、令4公委规则9、令5公委规则1、部分修改)
(平28公委规则2·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