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签订长期续约合同的条例

2005年10月20日

山梨县条例第九十号

山梨县可以签订长期持续合同的合同规定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签订长期续约合同的条例

地方自治法施行令(1947年政令第十六号)第一百六十七条之十七规定的条例规定的合同如下所示。

一个印刷机、复印机、电子计算机及其相关装置、传真装置其他物品的借入合同,在下一年度以后签订合同是商业习惯

二接受清扫、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管理、废弃物的处理、警备其他提供劳务的合同,需要全年接受劳务提供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签订长期续约合同的条例

2005年10月20日条例第90号

(2005年10月20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3篇务/第5章
沿革信息
2005年10月20日 条例第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