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签订长期续约合同的条例
2005年10月20日
山梨县条例第九十号
山梨县可以签订长期持续合同的合同规定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签订长期续约合同的条例
地方自治法施行令(1947年政令第十六号)第一百六十七条之十七规定的条例规定的合同如下所示。
一个印刷机、复印机、电子计算机及其相关装置、传真装置其他物品的借入合同,在下一年度以后签订合同是商业习惯
二接受清扫、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管理、废弃物的处理、警备其他提供劳务的合同,需要全年接受劳务提供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签订长期续约合同的条例
2005年10月20日
山梨县条例第九十号
山梨县可以签订长期持续合同的合同规定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签订长期续约合同的条例
地方自治法施行令(1947年政令第十六号)第一百六十七条之十七规定的条例规定的合同如下所示。
一个印刷机、复印机、电子计算机及其相关装置、传真装置其他物品的借入合同,在下一年度以后签订合同是商业习惯
二接受清扫、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管理、废弃物的处理、警备其他提供劳务的合同,需要全年接受劳务提供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