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补贴相关规则
2006年3月31日
山梨县人事委员会规则第二号
地区补贴相关规则如下。
地区补贴相关规则
(支付地区)
第二条职员工资条例第十四条之二第一项、学校职员工资条例第十三条之二第一项以及警察职员工资条例第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的人事委员会规则规定的地区为另表所示的地区。
(级地)
第三条职员工资条例第十四条之二第三款、学校职员工资条例第十三条之二第三款以及警察职员工资条例第十五条之二第三款的人事委员会规则规定的地域津贴的等级地如另表规定。
(尾数计算)
第四条职员工资条例第十四条之二第二项或者第十四条之三、学校职员工资条例第十三条之二第二项或者警察职员工资条例第十五条之二第二项规定的地域津贴的月额有不足一日元的尾数时,以舍去尾数的金额作为该地区津贴的月额。职员工资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学校职员工资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二十二条之四第三款以及警察职员工资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地区津贴月额有不足一日元的尾数时也同样。
(支付方法)
第五条地区补贴按照工资的支付方法支付。
(杂则)
第六条除本规则规定外,有关地区补贴的必要事项由人事委员会规定。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职员工资条例第十四条之二、学校职员工资条例第十三条之二以及警察职员工资条例第十五条之二的规定的地区工资支付比例)
2山梨县职员工资条例及山梨县一般职务的任期付职员的录用及工资特例相关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14年山梨县条例第八十五号)。下一项称为“2014年改正条例”。)山梨县职员工资条例第十四条之二第二项各号、山梨县学校职员工资条例以及山梨县一般职务的任期付职员的录用及工资特例相关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14年山梨县条例第八十六号)附则第七条的规定中重读的山梨县学校职员工资条例第十三条之二第二项各号及山梨县警察职员工资条例及山梨县一般职务的任期
一级地百分之二十
二级地百分之十六
三三级地百分之十五
四级地百分之十二
五五级地百分之十
六六级地百分之六
七七级地百分之三
(平二七人委规则一一、全改、平二八人委规则一七、一部改正)
(根据职员工资条例第十四条之三规定的地区工资支付比例)
3根据2014年修正条例附则第七条的规定重读的职员工资条例第十四条之三人事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比例为百分之十六。
(平二七人委规则一一、全改、平二八人委规则七・平二八人委规则17・一部改正)
(平二三人委规则二六・追加)
5根据前款规定支付的地区补贴的金额,在不超过根据一般职务职员工资相关法律(1950年法律第九十五号)第十一条之三第二款及第三项规定的例子计算的金额的范围内,由任命权人和人事委员会协商决定。
(平二三人委规则二六・追加)
附则(2006年人委规则第二十四号)
此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人委规则第八号)
此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人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地区补贴相关规则的规定自2007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附则(2008年人委规则第三七号)
此规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9年人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9年人委规则第一二号)
此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9年人委规则第二十五号)
此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0年人委规则第一五号)
此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1年人委规则第二十六号)
本规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2年人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3年人委规则第一四号)
此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4年人委规则第一号)
本规则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5年人委规则第一号)
本规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人委规则第七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修订后的地区补贴相关规则的规定从2015年4月1日起适用。
附则(2016年人委规则第一七号)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7年人委规则第六号)
本规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0年人委规则第九号)
本规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0年人委规则第二十四号)
本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人委规则第四号)
本规则自202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人委规则第六号)
此规则自2022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人委规则第一四号)
本规则自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
附则(2023年人委规则第五号)
此规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另表地区补贴支付地区分类表(第二条、第三条关系)
(平二十人委规则三七、平二一人委规则一二、平二一人委规则二五、平二人委规则十五、平二四人委规则一一、平二五人委规则十四、平二六人委规则一一、平二七人委规则四人委规则九、四一委规则四人令
都府县 | 支付地区 | 级地 |
茨城县 | 筑波市 | 二级地 |
东京都 | 特别区 | 一级地 |
八王子市 | 三级地 | |
静冈县 | 静冈市 | 六级地 |
大阪府 | 大阪市 | 二级地 |
备注本表的支付地区栏所示的名称表示2015年4月1日由具有这些名称的市或特别区同日的区域所示的地区,之后由于这些名称的变更或具有这些名称的区域变更的影响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