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议会事务局行政文书管理规程

2006年3月31日

山梨县议会训令甲第二号

山梨县议会事务局行政文件管理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议会事务局行政文书管理规程

山梨县议会事务局行政文件管理规程(2000年山梨县议会训令甲第一号)全部修订。

(宗旨)

第一条本训令除山梨县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规则(2000年山梨县规则第三号)其他规定外,还规定了山梨县议会事务局的行政文件管理相关的必要事项。

(准用)

第二条山梨县议会事务局关于行政文件的取得、制作、实施、保存及废弃等,除另行规定外,还依据山梨县行政文件管理规程(2006年山梨县训令甲第七号)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同规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第四号中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2003年法律第五十七号)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是“山梨县议会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条例(2022年山梨县条例第五十七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令五议会训令甲三·一部分改正)

(总务科长的职务)

第三条总务科长总结行政文件管理相关事务。

2总务科长可以对文件管理者进行必要的指导,以使行政文件的管理合理且顺利地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实际情况,或者寻求报告,或者对其管理做出改善的指示。

(行政文件的符号及编号)

第四条行政文件的记号在总务课作为“议总”,在议事调查课中作为“议调”。但是,规则、告示、训令、达及指令的记号为“山梨县议会”。

2行政文件的编号是每年四月一日为起号的每个课的一系列号码。但是,规则、告示及训令(甲)的实施文件中,以每年1月1日为起号的种类的序列号。

(已裁决印)

第五条不通过电子裁决的情况下,议长裁决的起草文件必须在总务课上盖上已裁决印章(附记格式)

(保存期间的基准)

第六条行政文件保存期间的基准如另表所示。

(实施规定)

第七条总务科长规定实施本训令所需的事项。

此训令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年议会训令甲第三号)

此训令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另表(第六条关系)

保存一三十年

关于职员的去留、身份及奖惩的文件中特别重要的东西

ro规则、训令及告示原议书

哈会议录

二议决文件

关于许议员身份及奖惩的文件

除了从he到ho所示以外,承认需要保存三十年的文件

保存二十年

李荣典及表彰的文件

除了罗伊所示以外,承认需要保存十年的文件

保存三年

i预算、结算及其他会计相关文件

ro记录了有关收受及发送文件的账簿或行政文件的废弃或移管情况的帐簿

除了海或ro所示以外,认为需要保存五年的文件

四三年保存

记录有职员工作的人员

除了罗伊所示以外,承认需要保存三年的文件

2051年保存

i为了进行简单事项相关决策的文件

ro用于确认所管事项的文件

未满2061年

其他文书

图像

山梨县议会事务局行政文书管理规程

2006年3月31日议会训令甲第2号

(2023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