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放置违反金的缴纳命令、督促、滞纳处分及滞纳金相关规则
2006年5月15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十三号
山梨县放置违反金的缴纳命令、督促、滞纳处分及滞纳金相关规则
(宗旨)
第一条道路交通法(1960年法律第一百五号)。以下简称“法”。)根据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山梨县公安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安委员会”。)关于放置违反金的缴纳命令等相关事务的处理,除另行规定外,还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缴纳命令等)
第二条法第五十一条之四第四项规定的有关缴纳放置违反金的命令(以下称为“缴纳命令”。)在记载了放置违反金的金额及缴纳期限及地点的放置违反金缴纳命令书(第一号样式)中附上山梨县财务规则(1964年山梨县规则第十一号)中规定的第二十四号样式的缴纳通知书。
2根据前款规定的放置违反金缴纳命令书中应记载的缴纳期限,从该放置违反金缴纳命令书发出之日的第二天算起,为第十四天。
4根据法第五十一条之四第十八项的规定的缴纳命令的公示送达,应在公安委员会的公告牌上公布放置违反金缴纳命令公示送达书(第四号样式)。
(申辩通知)
第三条根据法第五十一条的四第六项的规定辩解等机会的授予,根据记载了弁明书的提交期限的弁明通知书(第五号样式)进行。
2前款的弁明书的提交期限是从该弁明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二天算起的第十四天。
3根据法第五十一条之四第七项的规定的通知的公示送达,通过在公安委员会的公告牌上公布弁明通知公示送达书(第六号样式)来进行。
(临时缴纳)
第四条根据法第五十一条的四第九项的规定,相当于放置违反金的金额的临时缴纳,根据临时缴纳书(第七号样式)进行。
2不根据法第五十一条之四第十二项的规定发出缴纳命令的通知,按照临时缴纳金返还通知书(第八号样式)进行。
(督促)
第五条法第五十一条之四第十三项规定的督促,必须在放置违反金缴纳期限后二十日内指定应按照催促状(第九号样式)缴纳的期限。
2根据前款催促信指定的应缴纳期限,从发出该催促信之日的第二天算起,为第十天。
(滞纳金)
第六条对放置违反金进行了根据前条第一项的规定催促的情况下,在该催促状的指定期限后缴纳放置违反金的人,除以下情况外,在该放置违反金的金额上,根据缴纳期限的第二天到缴纳日为止的天数,在该金额上年征收相当于百分之七计算金额的滞纳金。
一接到放置违反金缴纳命令的人因灾害未能在缴纳期限前缴纳时。
二关于征收放置违反金的文件的送达,由于该送达者的住址、住址、事务所及事务所不明确或在国外应送达有困难的情况,因此代替该送达进行公示送达时。
除三前二号外,收到放置违反金缴纳命令的人在缴纳期限前无法缴纳,被认为有不得已的理由时。
2根据前款规定的滞纳金金额中有不足一百日元的尾数时,将其尾数金额,其全额不足千日元时将其全部付清。
(滞纳处分)
第七条根据法第五十一条之四第十四项的规定,关于滞纳处分的事务,警察本部长预先指定的警察职员(以下称为“征收职员”。)。
(征收职员证的交付等)
第八条警察本部长向征收职员颁发山梨县警察征收职员证(第十号样式)作为证明其身份的凭证。
2征收职员在执行该职务时,必须携带山梨县警察征收职员证,如有相关人员请求,必须出示。
(样式)
第九条关于实施滞纳处分的必要格式,根据县税的滞纳处分的例子。
附则
此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7年公委规则第一号)
此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3年公委规则第六号)
此规则将于2013年9月14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公委规则第二号)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公委规则第一号)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公委规则第八号)
本规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平28公委规则2·部分修改)
(平19公委规则11·平25公委规则6·一部分修改)
(平25公委规则6·部分修改)
(平25公委规则6·部分修改)
(平25公委规则6·部分修改)
(令4公委规则8·全改)
(平19公委规则11·平25公委规则6·一部分修改)
(平28公委规则2·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