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精神科医院住院中任意住院者症状等报告相关条例

2006年12月二十二日

山梨县条例第六十三号

山梨县精神科医院住院中任意住院者症状等报告相关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精神科医院住院中任意住院者症状等报告相关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是关于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利的法律(1950年法律第一百二十三号)。以下简称“法”。)根据第三十八条之二第三项的规定,规定了精神科医院住院中的任意住院者的症状等报告所需的事项。

(定期报告)

第二条法第三十八条之二第三项规定的精神科医院的管理者,必须根据规则规定,定期通过最近的保健所长向知事报告同项规定的该精神科医院住院中的任意住院者的症状其他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事项。

(委任)

第三条除本条例规定外,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关于本条例实施之日至2006年12月22日之间的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的适用,这些规定中的“精神科医院”是“精神病院”。

山梨县精神科医院住院中任意住院者症状等报告相关条例

2006年12月22日条例第63号

(2006年12月22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6篇生/第1章务/第6节精神卫生
沿革信息
2006年12月22日 条例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