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行政改革推进本部规程
2007年4月23日
山梨县训令甲第十五号
本厅
驻外机构
山梨县行政改革推进本部规程如下规定。
山梨县行政改革推进本部规程
(设置)
第一条山梨县行政改革推进本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了切实应对社会经济形势变化的简朴高效的县行政,迅速且主体地推进作为紧迫课题的行政改革,山梨县行政改革推进本部(以下简称本部)。)设置。
(主管事务)
第二条本部执行以下事务。
一关于推进行政改革的基本计划。
二关于行政改革实施的重要事项的决定。
三其他行政改革相关的重要事项。
(平二三训令甲五·一部改正)
(本部长等)
第三条本部设本部长。
2本部长由知事来担任。
3本部的构成员由本部长及另表第一所示职位的人员来担任。
4本部由本部长召集,总理。
(干事会)
第四条为了辅佐本部的功能,设置干事会。
2干事会的构成员由另表第二所示职位的人员来担任。
3干事会由知事政策局次长召集并掌握。
(平二〇训令甲二、平二八训令甲三一、令二训令甲一三、一部改正)
(总务)
第五条本部及干事会的总务由知事政策局政策企划小组执行。
(平二〇训令甲二、平二八训令甲三一、令二训令甲一三、一部改正)
(委任)
第六条除该训令规定外,必要事项由本部长另行规定。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训令自2007年4月25日起施行。
(山梨县行财政改革推进本部规程的废止)
2山梨县行财政改革推进本部规程(2003年山梨县训令甲第十二号)废止。
附则(2007年训令甲第一七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08年训令甲第二号)
此训令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09年训令甲第一二号)
此训令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0年训令甲第二号)
此训令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1年训令甲第五号)
此训令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2年训令甲第九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3年训令甲第三号)
此训令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5年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训令甲第三一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训令甲第八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20年训令甲第一三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训令甲第一三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训令甲第十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训令甲第一三号)
该训令自山梨县部等设置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22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二号)实施之日起施行。
(施行日=2022年7月1日)
附则(2023年训令甲第八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另表第一(第三条关系)
(平一九训令甲一七、平二〇训令甲二、平二一训令甲一二、平二训令甲二、平二三训令甲五、平二五训令甲三、平二七训令甲一一、平二八训令甲一三、令二训令甲一三、令三训令甲八、一部改正)
副知事传染病对策统辖官地域品牌・DX统括官知事政策局长县民生活部长男女共同参画・共生社会推进统括官总务部长防灾局长福利保健部长育儿支援局长林政部长环境・能源部长产业劳动部长观光文化・体育部长农政部长县土整备部长会计管理者公营企业管理者教育长警察本部长
另表第二(第四条关系)
(平一九训令甲一七、平二〇训令甲二、平二一训令甲一二、平二训令甲二、二三训令甲五、平二四训令甲九、平二五训令甲三、平二八训令甲一三、令三训令甲一三、令四训令甲一三、令四训令甲一一三、令五一八一八一三、令五
知事政策辅佐官传染病对策统辖官补知事政策局次长县民生活部次长男女共同参画・共生社会推进统括官次长总务部次长防灾局次长福利保健部次长育儿支援局次长林政部次长环境·能源部次长产业劳动部理事观光文化·体育部次长县土整备部次长出纳局次长企业局次长教育次长警务部参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