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条例
2007年3月22日
山梨县条例第四号
山梨县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刑事收容设施及被收容者等待遇相关法律(2005年法律第五十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山梨县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织及运营相关必要事项。
(平二六条例四〇・一部改正)
(委员人数等)
第二条委员的人数为四人。
2委员的任期为一年。但是,委员不足的情况下,补缺委员的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期限。
3委员只能连任三次。
4公安委员会如果有不适合作为委员的非行其他的特别理由,即使在任期内也可以解除委员职务。
(平二六条例四〇・一部改正)
(委员长)
第三条委员会设委员长,通过委员的互选来决定。
2委员长总理会务,代表委员会。
3委员长发生事故时,事先由指定的委员代理其职务。
(报酬)
第四条委员的报酬金额为每天九千八百日元。
2报酬根据出席的天数,每次支付。
3除前款规定外,报酬的支付方法根据一般职务的职员的例子。
(费用赔偿)
第五条委员出席会议其他公务旅行时的费用赔偿额及其支付方法,根据附属机关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相关条例(1965年山梨县条例第七号)中规定的委员等费用赔偿的例子。
(总务)
第六条委员会的总务由警察本部警务部处理。
(委任)
第七条除本条例规定外,委员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公安委员会规定。
附则
本条例自刑事设施及服刑者待遇等相关法律的一部分改正法律(2006年法律第五十八号)实施之日起施行。
(施行日=2007年6月1日)
附则(2014年条例第四十号)
本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