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条例

2007年3月22日

山梨县条例第四号

山梨县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刑事收容设施及被收容者等待遇相关法律(2005年法律第五十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山梨县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织及运营相关必要事项。

(平二六条例四〇・一部改正)

(委员人数等)

第二条委员的人数为四人。

2委员的任期为一年。但是,委员不足的情况下,补缺委员的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期限。

3委员只能连任三次。

4公安委员会如果有不适合作为委员的非行其他的特别理由,即使在任期内也可以解除委员职务。

(平二六条例四〇・一部改正)

(委员长)

第三条委员会设委员长,通过委员的互选来决定。

2委员长总理会务,代表委员会。

3委员长发生事故时,事先由指定的委员代理其职务。

(报酬)

第四条委员的报酬金额为每天九千八百日元。

2报酬根据出席的天数,每次支付。

3除前款规定外,报酬的支付方法根据一般职务的职员的例子。

(费用赔偿)

第五条委员出席会议其他公务旅行时的费用赔偿额及其支付方法,根据附属机关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相关条例(1965年山梨县条例第七号)中规定的委员等费用赔偿的例子。

(总务)

第六条委员会的总务由警察本部警务部处理。

(委任)

第七条除本条例规定外,委员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公安委员会规定。

本条例自刑事设施及服刑者待遇等相关法律的一部分改正法律(2006年法律第五十八号)实施之日起施行。

(施行日=2007年6月1日)

(2014年条例第四十号)

本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拘留设施视察委员会条例

2007年3月22日条例第4号

(2014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3篇察/第2章务/第4节
沿革信息
2007年3月22日 条例第4号
2014年3月28日 条例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