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公益认定等审议会条例
2007年7月9日
山梨县条例第三十号
山梨县公益认定等审议会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公益认定等审议会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公益社团法人及公益财团法人的认定等相关法律(2006年法律第四十九号)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规定了同条第一项规定的合议制机关的组织及运营相关的必要事项。
(设置)
第二条作为前条规定的合议制机关,山梨县公益认定等审议会(以下称为“审议会”。)放置。
(组织)
第三条审议会以委员三人以上七人以内组织。
(委员的任命)
第四条委员可以对人格高洁、属于审议会权限的事项做出公正的判断,并且由知事从对法律、会计或公益法人相关活动有优秀见解的人员中任命。
(委员的任期)
第五条委员的任期为二年。但是,补缺委员的任期是前任的剩余期限。
2委员可以连任。
(职权的行使)
第六条委员独立执行职权。
(委员的身份保障)
第七条委员在审议会上,除了因身心故障而无法执行职务或被认定有不适合作为违反职务义务的其他委员的不正当行为外,在任职期间不会违背其意被罢免。
(委员的服务)
第八条委员不得泄露职务上可知的秘密。辞职后也同样。
2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成为政党其他政治团体的干部或积极地进行政治运动。
(委员长)
第九条在审议会上设置委员长,通过委员的互选来决定。
2委员长总理会务,代表审议会。
3委员长发生事故时,事先由指定的委员代理该职务。
(专业委员)
第十条为了让审议会调查专业事项需要时,可以设置专门委员。
2专业委员由知事从对该专业事项有足够知识或经验的人员中任命。
3专业委员在有关该专业事项的调查结束后,将被解职。
4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于专业委员。
(部会)
第十一条审议会根据其规定,可以设置部会。
应属于2部会的委员及专业委员由委员长指定。
在3部会中设置部会长,通过该部会所属委员的互选来选任。
4部会长掌管该部会的事务。
5部会长发生事故时,由该部会所属的委员中部长事先指定的人代理该职务。
(会议)
第十二条审议会的会议由委员长召集。
2审议会如果委员过半数不出席,就不能召开会议,进行表决。
3审议会的议事由出席的委员过半数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委员长决定。
4前三项的规定适用于部会的议事。
(总务)
第十三条审议会的总务由县民生活部处理。
(平二八条例一八・一部改正)
(委任)
第十四条除本条例规定外,审议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委员长咨询审议会决定。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附属机关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的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2附属机关的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相关条例(1965年山梨县条例第七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附则(2016年条例第一八号)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