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中国留日侨等顺利回国及支援永住回国的中国留日侨等及特定配偶者自立支援相关法律实施细则

2008年五月二十九日

山梨县规则第二十九号

〔山梨县中国残留日本人等顺利回国促进及永住回国后自立支援相关法律实施细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中国留日侨等顺利回国及支援永住回国的中国留日侨等及特定配偶者自立支援相关法律实施细则

(平二六规则三一,改称)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关于促进留在中国的日本人顺利回国以及支援永住回国的中国残留日本人等以及特定配偶者自立的法律(1994年法律第三十号)。在下一条第一项中称为“法”。)以及促进中国残留日本人等顺利回国以及支援永住回国的中国残留日本人等及特定配偶者自立的法律实施令(1996年政令第十八号)。同条第三项中称为“施行令”。)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平二六规则三一、一部改正)

(支援给付申请书等)

第二条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支援给付的开始或变更的申请,根据支援给付(变更)申请书(第一号样式)进行。

2在前款的支援给付(变更)申请书中,应附加以下文件。

资产申报单(第二格式)

收入申报书(第三号格式)

工资证明书(第四号样式)

房屋维修计划书(第五号样式)

生业计划书(第六号样式)

其他知事认为必要的文件

3实施令第二十条的殡葬支援给付的申请,与第一项的规定无关,按照殡葬支援给付申请书(第七号样式)进行。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规则第二十七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规则第三十一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本规则实施之际,根据第一条规定修改前山梨县中国残留日本人等顺利回国促进以及永住回国后自立支援相关法律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的申请书其他的文件,是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中国残留日本人等的顺利回国的促进以及永住回国的中国留日其他侨等以及特定配偶者自立支援相关法律实施的规定。

(2015年规则第四六号)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措施)

2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各个规则规定的格式的纸张,可以暂时调整所需的格式来使用。

3本规则实施时,根据本规则修改前的各个规则的规定提出的文件,视为根据本规则修改后的各个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文件。

(平27规则46·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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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26规则31·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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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26规则31·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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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26规则31·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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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26规则31·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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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山梨县中国留日侨等顺利回国以及永住回国的中国残留日本人等及特定配偶者的自…

2008年5月29日规则第29号

(2016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