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专断处分事项的事

1969年3月15日

根据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定知事可以专断处分的事项如下。

一法律上县义务所属的损害赔偿中,决定一件金额在500万日元以下的损害赔偿金额,并伴随着和解。

二随着法令的修改或废止,仅以整理引用该法令的条款或用语的规定为目的修改条例。

对拖欠三县营住宅房租的人提出要求该县营住宅的明渡以及滞纳房租等的支付的诉讼,或者与该滞纳者和解。

四一件金额在六十万日元以下的财产权上的请求(与前号有关的除外。)提起或和解。

五关于经过议会表决的工程承包合同,应签订在不超过其一成的范围内变更该决议所涉及的合同金额的合同。但是,违反该决议宗旨的变更除外。

指定专断处分事项的事

1969年3月15日无类别

(2014年3月27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2章职务权限
沿革信息
1969年3月15日 类别无
1973年7月4日 类别无
2009年3月31日 类别无
2014年3月27日 类别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