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统计调查条例施行规则

2009年3月31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五号

山梨县统计调查条例施行规则

(公示的方法)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公示,应刊登在县公报上进行。

(明确表示是县基干统计调查等)

第三条教育委员会在进行县骨干统计调查时,对要求该报告的人,表示该调查符合县骨干统计调查的事实以及关于该调查的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包括这些规定所涉及的惩罚条例。)的适用情况,必须在调查票上记载的其他方法,明示。

(调查员证)

第四条条例第五条的统计调查员在从事该事务时,必须携带第一号格式的统计调查证,根据需要出示。

(现场检查的证明书)

第五条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的现场检查的统计调查员其他职员身份的证明书,按照第二号格式

(能够获得调查票信息的提供者)

第六条条例第十条第一号的规则规定的人员是独立行政法人等(统计法(2007年法律第五十三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等。)、会计检查院、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地方住宅供给公社、地方道路公社及土地开发公社。

(制作可获得调查票信息提供的统计等)

第七条条例第十条第二号规定的统计的制作等,是以下统计的制作等,为了妥善管理调查票信息,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知事等、议会、国家的行政机关、其他地方公共团体或者前条规定的人(下期称为“公共机关”。)委托这些人以外的人,或者与这些人以外的人共同进行的调查研究相关的统计的制作等

实施所需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公共机关通过公开招募的方法补助的调查研究相关的统计的制作等

知事等,国家行政机关的长或者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其他的执行机关,对其政策的规划、立案、实施或者评价有用的统计的制作等其他特殊事由的统计的制作等

此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图像

图像

山梨县统计调查条例施行规则

2009年3月31日教育委员会规则第5号

(2009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