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公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条例
2009年10月20日
山梨县条例第五十号
山梨县公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公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2003年法律第一百八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山梨县公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织及委员其他委员会相关必要事项。
(平二九条例三六・一部改正)
(组织)
第二条委员会以委员五人以内组织。
2委员由知事从有教育研究或经营相关学识经验的人员中任命。
(任期)
第三条委员的任期为二年。但是,补缺委员的任期是前任的剩余期限。
2委员可以连任。
(临时委员)
第四条为了让委员会调查审议特别事项需要时,可以设置临时委员。
2临时委员由知事从有关于该特别事项有学识经验的人员中任命。
3临时委员在关于该特别事项的调查审议结束时,将被解职。
(委员长)
第五条委员会设委员长,通过委员的互选来决定。
2委员长总理会务,代表委员会。
3委员长发生事故时,事先由指定的委员代理该职务。
(会议)
第六条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委员长为议长。
2委员会如果委员及与议事有关的临时委员各自的过半数不出席,就不能召开会议。
3委员会的议事由出席的委员及与议事相关的临时委员过半数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委员长决定。
(总务)
第七条委员会的总务由县民生活部处理。
(平二八条例一八・一部改正)
(委任)
第八条除本条例规定外,委员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委员长咨询委员会决定。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附属机关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的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2附属机关的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相关条例(1965年山梨县条例第七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附则(2016年条例第一八号)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7年条例第三六号)
本条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