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公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条例

2009年10月20日

山梨县条例第五十号

山梨县公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公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2003年法律第一百八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山梨县公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织及委员其他委员会相关必要事项。

(平二九条例三六・一部改正)

(组织)

第二条委员会以委员五人以内组织。

2委员由知事从有教育研究或经营相关学识经验的人员中任命。

(任期)

第三条委员的任期为二年。但是,补缺委员的任期是前任的剩余期限。

2委员可以连任。

(临时委员)

第四条为了让委员会调查审议特别事项需要时,可以设置临时委员。

2临时委员由知事从有关于该特别事项有学识经验的人员中任命。

3临时委员在关于该特别事项的调查审议结束时,将被解职。

(委员长)

第五条委员会设委员长,通过委员的互选来决定。

2委员长总理会务,代表委员会。

3委员长发生事故时,事先由指定的委员代理该职务。

(会议)

第六条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委员长为议长。

2委员会如果委员及与议事有关的临时委员各自的过半数不出席,就不能召开会议。

3委员会的议事由出席的委员及与议事相关的临时委员过半数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委员长决定。

(总务)

第七条委员会的总务由县民生活部处理。

(平二八条例一八・一部改正)

(委任)

第八条除本条例规定外,委员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委员长咨询委员会决定。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附属机关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的条例的一部分修改)

2附属机关的委员等的报酬及费用赔偿相关条例(1965年山梨县条例第七号)的一部分如下修改。

〔以下〕略

(2016年条例第一八号)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条例第三六号)

本条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公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条例

2009年10月20日条例第50号

(2018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