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山梨县立医院机构职员交接条例
2009年10月20日
山梨县条例第五十四号
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山梨县立医院机构关于职员交接的条例在此公布。
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山梨县立医院机构职员交接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是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2003年法律第一百八号)。在下一条中称为“法”。)根据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规定了向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山梨县立医院机构交接职员所需的事项。
(职员的交接)
第二条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例规定的县的内部组织如下所示。
根据废止一山梨县营医院事业设置等相关条例(2009年山梨县条例第六十二号)废止前山梨县营医院事业的设置等相关条例(1966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五号)。下期称为“旧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山梨县立中央医院
二旧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山梨县立北医院
附则
本条例自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设立登记,自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山梨县立医院机构成立之日起施行。
(成立日期=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