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治资金规正法第十九条的十六第一项的规定,有关国会议员相关政治团体的少额发票等复印件的公开规定
2010年11月19日
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二号
根据政治资金规正法第十九条的十六第一项的规定,有关国会议员相关政治团体的少额发票等复印件的公开规定
(公开请求)
第一条政治资金规正法(1948年法律第一百九十四号)。以下简称“法”。)根据第十九条的十六第一项的规定的少额发票等的复印件(以下称为“少额发票等的复印件”。)的公开请求者(以下称为“公开请求者”。)在第一号格式中记载所需事项,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必须提交。
(关于延长期间的通知)
第二条委员会在根据法第十九条的十六第九项的规定延长期间时,按照第二号格式通知公开请求人。
(公开决定)
第三条委员会在根据法第十九条的十六第十一项的规定作出决定时,按照第三号格式通知公开请求人。
(不公开的决定)
第四条委员会在根据法第十九条的十六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时,按照第四号格式通知公开请求人。
(根据法第十九条的十六第十三项的延长通知)
第五条委员会在根据法第十九条的十六第十三项的规定延长公开决定时,按照第五号格式通知公开请求人。
(根据法第十九条的十六第十四项的延长通知)
第六条委员会在根据法第十九条的十六第十四项的规定延长公开决定时,按照第六号格式通知公开请求人。
(公开相关申请)
第七条政治资金规正法施行令(1975年政令第二百七十七号)。以下简称“令”。)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必须在第七号格式中记载所需事项,并提交给委员会。
2根据令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的申请,必须在第八号格式中记载所需事项,并提交给委员会。
(不提交少额发票等复印件的通知)
第八条委员会违反法第十九条之十六第五项规定的命令,会计责任人未提出少额发票的复印件时,按照第九号格式通知公开请求人。
(阅览方法等)
第九条少额发票等复印件的阅览必须在山梨县厅的办公时间内在委员会上阅览。
2少额发票等的复印件不能将其拿到指定场所以外的地方。
3少额发票等的复印件不得重处理,做出破损、污损或加笔等行为。
4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书记长,对于违反前三项规定的人,可以中止阅览或者禁止阅览。
(委任)
第十条关于本规程实施的必要事项由委员会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4年选管规程第一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选管规程第四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令元选管规程4·部分修改)
(令元选管规程4·部分修改)
(平26选管规程1、令元选管规程4、部分修改)
(平26选管规程1、令元选管规程4、部分修改)
(令元选管规程4·部分修改)
(令元选管规程4·部分修改)
(令元选管规程4·部分修改)
(令元选管规程4·部分修改)
(令元选管规程4·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