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心发展综合支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
2011年3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条例第二号
山梨县立心发达综合支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立心发展综合支援中心设置及管理条例
(设置)
第一条为了对受到虐待的儿童、发育障碍者等进行诊疗及支援,从而增进这些人的福利,设置心灵发达综合支援中心。
(名称及位置)
第二条心灵发达综合支援中心的名称及位置如下。
名称山梨县立心的发达综合支援中心
位置甲府市
(业务)
第四条中心执行以下业务:
关于防止一个儿童虐待等的法律(2000年法律第八十二号)第二条规定的受到儿童虐待的儿童、发育障碍者支援法(2004年法律第一百六十七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为了适应发育障碍者其他社会生活,需要接受诊疗或支援知事承认者(以下本条中称为“受到儿童虐待的儿童等”。)的诊疗
二发育障碍者支援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各号所示的业务
三对受到儿童虐待的儿童等及其家属的咨询及建议(前号所示除外。)
四虐待儿童的儿童等福利相关知识的普及及调查研究(第二号所示除外)
五对从事儿童虐待的儿童等福利相关业务的相关机构的支援以及与该相关机构的联络调整(第二号所示除外)
六除前各号所示以外,为达到中心设置目的所需的业务
(休馆日)
第五条中心的休馆日如下所示。
星期几及星期六
二国民节日相关法律(1948年法律第一百七十八号)规定的休息日
从三十二月二十九日到次年一月三日(前号所示日期除外)
四其他知事认为有必要之日
区分 | 金额 |
一诊疗的手续费 | 健康保险法(1922年法律第七十号)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包括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适用的情况)根据厚生劳动大臣制定的计算方法及关于确保老年人医疗的法律(1982年法律第八十号)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疗养给付所需费用金额的计算基准计算出的金额 |
二普通诊断书交付相关手续费 | 一封一、三二〇日元 |
三年金、保险等请求或领取所需诊断书的交付所涉及的手续费 | 一封三、七四十日元 |
四证明书(诊疗报酬明细证明书除外)交付手续费 | 一封一、三二〇日元 |
五诊疗报酬明细证明书交付相关手续费 | 一封五、一七〇日元 |
六前各号所示以外的 | 以实际费用为基准,知事规定的金额 |
(平二六条例四四・平三一条例一九・一部改正)
(手续费减免)
第七条知事认为公益上有必要其他时,可以减少或免除前条的手续费。
(委任)
第八条本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规则规定。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儿童咨询所手续费条例的废止)
2山梨县儿童咨询所手续费条例(2006年山梨县条例第二号)废止。
(山梨县儿童咨询所手续费条例废止所带来的经过措施)
3本条例实施前山梨县中央儿童咨询所及山梨县都留儿童咨询所根据前款规定废止前山梨县儿童咨询所手续费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手续费,仍按以前的例子执行。
附则(2014年条例第四十四号)
本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条例第一九号)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