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公营企业管理者代理职务者的规定
2011年3月31日
山梨县企业局管理规程第一号
山梨县公营企业管理者代理职务者的规定
(宗旨)
第一条本规程根据地方公营企业法(1952年法律第二百九十二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代理公营企业管理者职务的上级职员进行规定。
(上座职员)
第二条前条规定的上座职员如下所示。
第一位企业局长
第二名企业局理事
第三顺位企业局次长
(平二六企业管规程二、平三一企业管规程六、部分修改)
附则
本规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二六年企业管规程第二号)
本规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平成三十一年企业管规程第六号)
本规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