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议会议员报酬特例条例
2011年11月30日
山梨县条例第五十三号
山梨县议会议员关于议员报酬特例的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议会议员报酬特例条例
(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特例)
第一条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议长、副议长及议员的议员报酬月额为山梨县议会议员的议员报酬及费用赔偿等相关条例(1956年山梨县条例第六十三号)。以下简称“条例”。)与第一条的规定无关,议长从同条规定的议长的议员报酬的月额减去该月额乘以百分之五得到的金额,副议长则从同条规定的副议长的议员报酬的月额减去该月额乘以百分之四得到的金额,作为议员从同条规定的议员报酬的月额中减去该月额乘以百分之三得到的金额。
(平二五条例四五・旧本则第一款・一部分改正)
(平二五条例四五・追加)
(平二六条例五四・追加)
(平二五条例四五、旧本则第二项、一部改正、平二六条例五四、旧第三条递下、一部改正)
附则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2年条例第五二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3年条例第四五号)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4年条例第五四号)
本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