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图书馆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2012年10月18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十号
山梨县立图书馆设置及管理条例实施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立图书馆设置及管理条例施行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山梨县立图书馆设置及管理条例(2011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九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规定必要事项。
一事业计划书
二收支计划书
三实施体制的文件
记载四个团体概要的文件
五章程、捐赠行为或者类似的东西
六法人的登记事项证明书(仅限法人。)
七教育委员会指定的事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以此为准的
八除前各号所示以外,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各号所示的基准选定指定管理者,教育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文件
一图书馆为了举办演讲会、讲习会其他的活动,利用条例第四条第二号规定的活动空间等时,使用费的全额
二残疾人基本法(1970年法律第八十四号)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及其看护者,为了利用图书馆,使用停车场时使用费用的全额
三馆长批准的人员,为了出席或参加图书馆举办的演讲会、讲习会其他的活动,使用停车场时使用费的全额
四馆长批准的人为了从事图书馆的志愿者活动,使用停车场的话使用费的全额
五公立图书馆(图书馆法(1950年法律第一百八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公立图书馆,图书馆除外)或者大学的附属图书馆(指同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号ロ规定的大学的附属图书馆。)的职员,学校图书馆(学校图书馆法(1953年法律第一百八十五号)第二条规定的学校图书馆。)的职员,专修学校(学校教育法(1947年法律第二十六号)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专修学校。)所属图书室的职员、教育委员会或者市町村教育委员会或者教育委员会或者市町村教育委员会管辖的学校其他的教育机关的职员(图书馆的职员以及学校图书馆的职员除外)以及私立学校(私立学校法(1949年法律第二百七十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私立学校,学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的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除外)的职员(学校图书馆的职员除外。)保育所(儿童福利法(1947年法律第一百六十四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保育所。)的职员,为了商量图书馆的业务,使用停车场的话使用费的全额
六道路交通法(1960年法律第一百五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驾驶紧急汽车的人,为了执行该职务,使用停车场时使用费用的全额
七馆长批准的人,为了将物品等搬入图书馆或从图书馆搬出,使用停车场时使用费用的全额
八图书馆的公用车停在停车场时,使用费的全额
(委托馆长)
第四条教育委员会委托馆长以下事项。
一条例第九条第二项但书规定的活动空间等休息日的变更的批准。
二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但书规定的停车场休息日的设置许可。
三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活动空间等或者停车场的使用时间的变更的批准。
(补则)
第五条除本规则规定外,有关图书馆管理的必要事项由馆长规定。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则的废除)
2根据山梨县立图书馆设置及管理条例附则第二项的规定,山梨县立图书馆指定管理者指定的手续相关规则(2011年教育委员会规则第十一号)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