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能劳务人员工资临时特例的规则

2013年6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规则第二十六号

关于技能劳务人员工资临时特例的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规定了技能劳务人员工资的特例。

(技能劳务人员工资相关规则的特例)

第二条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之间(以下本条第四条称为“特例期间”。)中,技能劳务人员工资相关规则(1961年山梨县规则第六十一号)。以下在本条中称为“工资规则”。)根据第三条规定的工资表适用的职员的工资月额(技能劳务职员工资相关规则的一部分修改规则(2006年山梨县规则第六号)附则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例子山梨县职员工资条例及山梨县一般职务的任期付职员的录用及工资特例条例一部改正条例(2005年山梨县条例第一百二号)。以下在本项中称为“2005年改正条例”。)包括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工资,该职员根据工资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山梨县职员工资条例(1952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九号)附则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时,根据同项正文的规定减少一半工资月额(包括2005年修正条例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工资。)意思。以下在该项中相同。)的支付时,从工资月额开始,在工资月额中,根据适用于该职员的技能劳务职位工资表下上栏所示职务等级的区分,分别减去与该表下栏规定的比例得到的金额相当的金额。

职务级

比例

二级以下

百分之四七

三级以上

百分之七七七

3在特例期间,根据工资规则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该例子计算山梨县职员工资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每工作一小时的工资额的计算,根据特例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例。

(派遣职员工资等特例)

第三条在特例期间,根据派遣到外国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等的职员的待遇等相关条例(1988年山梨县条例第二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派遣的技能劳务人员的工资、抚养津贴、地域补贴、住房补贴以及期末补贴的金额,特例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重读并适用的外国地方公共团体机关等派遣职员待遇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在特例期间,根据向公益法人等派遣山梨县职员等相关条例(2001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三号)第八条的规定支付工资的技能劳务职员的工资、抚养津贴、地域补贴、住房补贴、期末补贴以及寒冷地区津贴的金额,特例条例第十三条根据第一项的规定,对重读并适用的公益法人等派遣等相关条例第四条职员的规定。

(其他的特例)

第四条除前二条规定外,特例期间技能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根据特例条例支付工资的例子。

此规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技能劳务人员工资临时特例的规则

2013年6月28日规则第26号

(2013年7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2篇事/第3章资/第1节
沿革信息
2013年6月28日 规则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