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警察拘留所的实地监察相关规则

2013年11月7日

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七号

山梨县警察拘留所的实地监察相关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刑事收容设施及被收容者等的待遇相关法律(2005年法律第五十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拘留设施进行实地监察(以下称为“实地监察”。)的相关必要事项。

(实施项目)

第二条实地监察是针对以下事项进行的。

关于一拘留所的管理运营。

二被拘留者的待遇。

(实施方法)

第三条实地监察应采用相关人员的听取、文件阅览、实地考察其他适当的方法实施。

(实施)

第四条实地监察每年必须在所有拘留设施中实施一次以上。

(实施计划)

第五条警察本部长(以下简称“本部长”。)在制定实地监察计划时,必须向公安委员会报告。

(报告)

第六条本部长对公安委员会进行实地监察时,必须汇总结果并向公安委员会报告。

(细目)

第七条除本规则规定外,有关实地监察的必要事项由本部长规定。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警察拘留所的实地监察相关规则

2013年11月7日公安委员会规则第7号

(2013年11月7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3篇察/第2章务/第4节
沿革信息
2013年11月7日 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