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富士山保全协力金基金条例

2014年3月12日

山梨县条例第一号

山梨县富士山保全协力金基金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富士山保全协力金基金条例

(设置)

第一条作为信仰对象,作为艺术源泉等具有显著且普遍文化价值的富士山传承给后世是非常重要的,为了实施富士山环境保护相关措施等,山梨县富士山保全合作金基金(以下称为“基金”)。)设置。

(积累)

第二条基金累计的金额由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规定。

(管理)

第三条属于基金的现金,应当按照向金融机构存款其他最可靠、最有利的方法保管。

(转运运用)

第四条知事在承认财政上有必要时,可以规定确实的转回方法、期间及利率,将基金所属的现金转为岁计现金来运用。

(运用益金的处理)

第五条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应计入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中编入基金。

(处分)

第六条基金仅限于充当下列事业所需经费的财源时,可以根据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的规定对其进行处分。

富士山环境保护相关事业

富士山登山安全确保相关事业

富士山的来访者加深对富士山具有显著且普遍的文化价值的理解的事业

富士山保全协力金(指登山富士山的人捐赠的捐款。)的采纳相关事业

(委任)

第七条除本条例规定外,有关基金管理的必要事项由知事规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富士山保全协力金基金条例

2014年3月12日条例第1号

(2014年3月12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3篇务/第7章产/第5节
沿革信息
2014年3月12日 条例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