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建筑物抗震改修促进相关法律实施细则

2014年3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规则第六号

山梨县建筑物抗震改修促进相关法律实施细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关于促进建筑物抗震改修的法律(1995年法律第一百二十三号)。以下简称“法”。)关于促进建筑物抗震改修的法律实施令(1995年政令第四百二十九号)以及关于促进建筑物抗震改修的法律实施规则(1995年建设省令第二十八号)。在下一条第一项及附则第四项中称为“省令”。)除上述规定外,还应规定必要事项。

(所管行政厅规定的文件)

第二条以下各号所示的省令规定的规则中规定的文件为该各号所示的文件。

第五条第四项省令第五条第一项各号中任意一项所示人员进行的根据法第七条的规定报告所涉及的建筑物的抗震诊断内容的文件,该抗震诊断符合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技术指针事项,由指定评价者(知事指定为具有正确评价建筑物地震安全性的知识和能力的人。以下相同。)得到证明的东西

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认定的建筑物的抗震改修计划符合同条第三项第一号国土交通大臣规定的基准,由指定评价者证明的文件

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认定的建筑物符合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一号规定的抗震相关规定,是指建筑师(建筑师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二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筑师。)根据抗震相关规定符合证明书(附记格式)证明的文件

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一号第二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认定的建筑物符合同条第二项国土交通大臣规定的基准的文件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认定的建筑物不符合同条第二项国土交通大臣规定的基准,由指定评价者证明的文件

2指定评价者在根据法第七条的规定的报告或者参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或者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认定所涉及的建筑物的抗震诊断时,关于该建筑物,前款各号(第三号除外)中规定的证明。

(公布)

第三条知事将指定评价者的名称及主要事务所的地址通过互联网利用其他的适当方法公布。

(委任)

第四条关于本规则实施的必要事项另行规定。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是,第四条附则第三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分类)

2第二条第一项第一号第二项的规定适用于前款但书中规定的实施日后进行抗震诊断的建筑物。

(准备行为)

3根据第二条第一项第一号的规定的指定评价者的指定,在该规则实施之前,也可以根据同号的规定例进行。此时,适用第三条的规定。

(作为证明需要紧急安全确认大规模建筑物抗震诊断结果的文件等)

4省令附则第三条中准用的省令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则规定的文件是记载了同条第一项各号中任意一项所示人员进行的根据法附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报告所涉及的建筑物的抗震诊断内容的文件,该耐震诊断为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中规定的技术指针事项,由指定评价者证明。

5指定评价者在参与根据法附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报告所涉及的建筑物的抗震诊断时,不能对该建筑物进行前款规定的证明。

6前两项的规定适用于附则第一项但书中规定的实施日后进行抗震诊断的建筑物。

图像

山梨县建筑物抗震改修促进相关法律实施细则

2014年3月28日规则第6号

(2014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