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民生委员常数条例
2014年7月14日
山梨县条例第五十八号
山梨县民生委员常数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民生委员常数条例
民生委员会法(1948年法律第一百九十八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例规定的民生委员的人数,根据下表上栏所示区域的区分,分别在同表的下栏所示。
富士吉田市 | 一百四人 |
都留市 | 八二人 |
山梨市 | 一二九人 |
大月市 | 一一九人 |
韮崎市 | 一十人 |
南阿尔卑斯市 | 一七八人 |
北杜市 | 一八七人 |
甲斐市 | 一六六人 |
笛吹市 | 二零六人 |
上野原市 | 十人 |
甲州市 | 一二七人 |
中央市 | 七五人 |
市川三乡町 | 七五人 |
早川町 | 二三人 |
身延町 | 九八人 |
南部町 | 四六人 |
富士川町 | 六四人 |
昭和町 | 四一人 |
道志村 | 一五人 |
西桂町 | 一二人 |
忍野村 | 一九人 |
山中湖村 | 一三人 |
鸣泽村 | 七人 |
富士河口湖町 | 六六人 |
小菅村 | 九人 |
丹波山村 | 七人 |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条例第十号)
本条例中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四月一日起,第二条规定自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条例第一五号)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