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资金规正法第二十条之二第二项规定的收支报告书等的阅览及复印件的交付请求相关规程
2008年12月二十二日
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三号
修改政治资金规正法第二十条之二第二项规定的报告书阅览请求及有关该方法的规程(1948年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告示第三十四号)的全部内容。
政治资金规正法第二十条之二第二项规定的收支报告书等的阅览及复印件的交付请求相关规程
(阅览请求)
第一条政治资金规正法(以下简称“法”。)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中提出的报告书、根据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的书面或政治资金审计报告书(以下称为“收支报告书等”。)的阅览必须在委员会上做这个。
(阅览场所及时间)
第二条任何人在法第二十条之二第二项的期间内,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阅览收支报告书等。但是,收支报告书等的阅览必须在山梨县厅的办公时间内进行。
(阅览方法)
第三条收支报告书等的阅览必须在委员会书记长指定的场所进行。
2收支报告书等不能将其拿到指定场所以外的地方。
3收支报告书等不得严重处理破损、污损或加注等行为。
4对于违反前三项规定的人,书记长可以中止阅览或者禁止阅览。
(复印件的交付请求等)
根据第四条法第二十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交付收支报告书等复印件的人(以下称为“请求者”。)必须在另表格式二中记载所需事项,并提交委员会。
2委员会在承认账单形式上不完备时,可以对请求者规定相当的期间,要求其修正。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必须努力向请求者提供作为修改参考的信息。
3委员会在接受了根据法第二十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的请求时,从该请求发生之日起算起,在十五日内,交付该请求所涉及的收支报告书等的复印件。但是,在根据前款的规定求出修正的情况下,该修正所需的天数不计入该期间。
附则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选管规程第三号)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令元选管规程三·一部分修改)
(令元选管规程三·一部分修改)
(令元选管规程三·一部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