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地域医疗护理综合确保基金条例

2014年12月26日

山梨县条例第八十号

山梨县地域医疗看护综合确保基金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地域医疗护理综合确保基金条例

(设置)

第一条地区构筑高效、高质量的医疗提供体制的同时,地区综合护理系统(关于促进地区的医疗及看护的综合确保的法律(1989年法律第六十四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地区综合护理系统)为了推进地区的医疗及看护的综合确保,山梨县地域医疗看护综合确保基金(以下称为“基金”。)设置。

(积累)

第二条基金累计的金额由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规定。

(管理)

第三条属于基金的现金,应当按照向金融机构存款其他最可靠、最有利的方法保管。

(转运运用)

第四条知事在承认财政上有必要时,可以规定确实的转回方法、期间及利率,将基金所属的现金转为岁计现金来运用。

(运用益金的处理)

第五条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应计入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中编入基金。

(处分)

第六条基金仅限于用于达到设立基金目的所需经费的财源时,可以根据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的规定对其进行处分。

(委任)

第七条除本条例规定外,有关基金管理的必要事项由知事规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地域医疗护理综合确保基金条例

2014年12月26日条例第80号

(2014年12月26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3篇务/第7章产/第5节
沿革信息
2014年12月26日 条例第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