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地域医疗护理综合确保基金条例
2014年12月26日
山梨县条例第八十号
山梨县地域医疗看护综合确保基金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地域医疗护理综合确保基金条例
(设置)
第一条在地区构筑高效、高质量的医疗提供体制的同时,地区综合护理系统(关于促进地区的医疗及看护的综合确保的法律(1989年法律第六十四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地区综合护理系统)为了推进地区的医疗及看护的综合确保,山梨县地域医疗看护综合确保基金(以下称为“基金”。)设置。
(积累)
第二条基金累计的金额由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规定。
(管理)
第三条属于基金的现金,应当按照向金融机构存款其他最可靠、最有利的方法保管。
(转运运用)
第四条知事在承认财政上有必要时,可以规定确实的转回方法、期间及利率,将基金所属的现金转为岁计现金来运用。
(运用益金的处理)
第五条基金运用产生的收益,应计入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中编入基金。
(处分)
第六条基金仅限于用于达到设立基金目的所需经费的财源时,可以根据一般会计年度支出预算的规定对其进行处分。
(委任)
第七条除本条例规定外,有关基金管理的必要事项由知事规定。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