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长职务代理人的规程
2015年3月31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教育长训令甲第一号
厅中一般
教育事务所
县立图书馆
县综合教育中心
县立学校
教育长职务代理人相关规程如下规定。
关于教育长职务代理人的规程
(目的)
第一条本训令是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及运营相关法律(1956年法律第一百六十二号)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预先由教育长指定的委员(以下称为“教育长职务代理人”。)以确定必要事项为目的。
(职务代理人)
第二条教育长规定就任的顺序,指定两名以上的教育长职务代理人。
2教育长指定教育长职务代理人时,应在教育委员会的会议上报告。
(教育次长裁决)
第三条教育长职务代理人认为有必要执行该职务时,根据山梨县教育委员会委任规则(1957年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七号)第二条的规定委托给教育长的事务中,教育次长等专决规程(1957年山梨县教育委员会教育长训令甲第二号)第四条至第九条所示以外的事务及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事务裁决规则(2001年山梨县教育委员会事务裁决教育委员会事务裁决第三条教育委员会事务裁决规则(2001年山梨县教育委员会教育委员会事务裁决教育委员会事务裁决第二号)
附则
此训令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及运营相关法律的一部分改正法律(2014年法律第七十六号)。以下在本项中称为“改正法”。)附则第二条第一项的情况下,从根据改正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改正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教育长被任命之日起施行。
附则(2020年教育长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