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长对营利企业从事等限制的规则
2015年3月31日
山梨县人事委员会规则第九号
根据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及运营相关法律(1956年法律第一百六十二号)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关于教育长的营利企业等的从事限制的规则〕如下规定。
教育长对营利企业从事等限制的规则
(平二八人委规则十,改称)
(目的)
第一条本规则是关于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及运营的法律(以下简称“法”。)第四条关于第一项的教育长对营利企业的从事等限制,以确定必要的地位为目的。
(平二八人委规则十·一部分修改)
(被限制的地位)
第二条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教育长必须得到教育委员会的许可的地位,除同项规定的董事外,如下所示。
一顾问
二顾问
三评议员
四其他前各号所示的地位
附则
本规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人委规则第十号)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