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名誉县民条例施行规则
2015年12月10日
山梨县规则第四十五号
山梨县名誉县民条例施行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名誉县民条例施行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山梨县名誉县民条例(2015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五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平二八规则三・追加)
(礼遇)
第三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礼遇如下。
邀请一县主办的主要典礼
除二前号所示以外,知事认为适当的礼遇
(平二八规则三、旧第二条递下)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规则第三号)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另表(第二条关系)
(平二八规则三・追加)
章 | 地金 | 白金 | |
表面 | 富士山 | 边缘是银色的光泽,在内部镶嵌钻石。 | |
富士樱 | 银色的光泽,中间镶嵌钻石。 | ||
里面 | 作为银色的光泽,刻上“山梨县名誉县民章”的文字以及赠送号数及选定年月。 | ||
尺寸 | 长径三十毫米,短径二十七毫米 | ||
圆形、无色水晶。 |
别图(第二条关系)
(平二八规则三・追加)
(表面) | (背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