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环境保护推进本部规程
2015年12月24日
山梨县训令甲第十四号
本厅
清爽、无山环境创造本部规程全部修改的训令如下规定。
清爽·无山环境创造本部规程(2008年山梨县训令甲第十二号)全部修改如下。
山梨县环境保护推进本部规程
(令二训令甲一四、改称)
(设置)
第一条为了遵循山梨县环境基本条例(2004年山梨县条例第二号)的理念,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环境保护及创造相关措施,山梨县环境保护推进本部(以下简称本部)。)设置。
(令二训令甲一四·一部分改正)
(组织)
第二条本部由本部会议及干事会及专门部会构成。
(本部长、本部长代理及副本部长)
第三条本部设本部长、本部长代理及副本部长。
2本部长由知事担任,本部长代理由副知事担任,副本部长由环境能源部长担任。
(令三训令甲一四·一部分改正)
(本部会议)
第四条本部会议协商以下事项。
关于推进与一环境保全及创造相关的基本且综合的措施。
二关于环境保护及创造相关措施的综合调整。
三关于被认为是其他必要的事项。
2本部会议的构成员由本部长及另表第一所示职位的人员来担任。
3本部会议由本部长召集,总理。
(干事会)
第五条干事会对本部会议中应协商的事项进行调整。
2干事会的构成员由另表第二所示职位的人员来担任。
3干事会由环境·能源部次长召集并掌握。
(令三训令甲一四·一部分改正)
(专门部会)
第六条需要调查特别事项时,可以在干事会下设置专门部会。
2专业部会的成员其他必要事项由副本部长决定。
(总务)
第七条本部会议及干事会的总务由环境·能源部环境·能源政策课执行。
(令三训令甲一四·一部分改正)
(委任)
第八条除此训令规定外,本部运营所需的事项由副本部长规定。
附则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6年训令甲第二九号)
此训令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训令甲第九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20年训令甲第一四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训令甲第一四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训令甲第一七号)
该训令自山梨县部等设置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22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二号)实施之日起施行。
(施行日=2022年7月1日)
附则(2023年训令甲第一号)
此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23年训令甲第二一号)
此训令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
另表第一(第四条关系)
(平二八训令甲二九、平三一训令甲九、令二训令甲一四、令三训令甲一一、令五训令甲一一、令五训令甲一一、令五训令甲一一、令五训令甲二一、一部改正)
副知事人口减少危机对策本部事务局长感染症对策统辖官公营企业管理者教育长警察本部长地区品牌・广听宣传统括官知事政策局长DX・信息政策推进统括官县民生活部长男女共同参画・共生社会推进统括官总务部长防灾局长福利保健部长育儿支援局长林政部长环境·能源部长县土整备部长会计管理者
另表第二(第五条关系)
(平二八训令甲二九、平三一训令甲九、令二训令甲一四、令三训令甲一四、令四训令甲一一、令四训令甲一七、令五训令甲一一、令五训令甲二一、一部分改正)
知事政策辅佐官人口减少危机对策本部事务局次长传染病对策统辖官补知事政策局次长DX・信息政策推进统括官次长县民生活部次长男女共同参画・共生社会推进统括官次长防灾局次长福祉保健部次长育儿支援局次长林政部次长环境·能源部次长县土整备部次长出纳局次长企业局次长教育官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