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立学校职员人事评价相关规则
2016年3月31日
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七号
山梨县立学校职员人事评价相关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地方公务员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一号)第二十三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在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进行的县立高中及县立特别支援学校工作的职员(以下称为“职员”。)的人事评价的实施相关必要事项。
(人事评价的目的)
第二条人事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客观公正地评价职员的能力和业绩,作为人事管理的基础,同时谋求人才的培养,从而有助于学校组织的活性化。
(对象)
第三条人事评价对象为基准日在职的所有职员。但是,山梨县教育委员会教育长(以下简称“教育长”。)另行规定者除外。
(方法)
第四条人事评价是能力评价(指掌握职员在执行该职务时发挥的能力后进行的工作成绩的评价。以下相同。)及业绩评价(指职员在执行该职务时所取得的业绩后进行的工作成绩的评价。以下相同。)。
(评估期间及基准日)
第五条成为人事评价对象的期间(以下称为“评价期间”。)从每年四月一日到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2能力评价的基准日为每年10月1日。
3业绩评价的基准日为每年一月一日。
被评价者 | 一次评价者 | 二次评价者 |
校长 | 教育次长 | 教育长 |
副校长、教务主任 | 校长 | 教育长 |
主干教师、教师、保健教师、实习助手及宿舍指导员 | 副校长、教务主任 | 校长 |
(手续)
第七条人事评价是教育长另行规定的自我观察书及评价书(以下本条中称为“人事评价书”。)实施。
2被评价者对于在该评价期间自己发挥的能力及列举的业绩,教育长另行规定的评价基准(以下项中称为“评价基准”。)的评价,并将其结果记载在人事评价书中。
3一次评价者及二次评价者根据评价基准对被评价者进行评价,并将其结果记载在人事评价书中。
(投诉申请)
第八条被评价者在对评价结果有意见时,可以根据教育长另行规定提出投诉。
2被评价者以前款的投诉为理由,不接受不利处理。
(文件保存)
第九条人事评价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委任)
第十条除本规则规定外,人事评价实施所需的事项由教育长另行规定。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废止)
2山梨县立学校职员关于工作成绩评定的规则(1958年山梨县教育委员会规则第六号)将于2016年3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