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改正职员工资条例等的实施伴随2014年修改职员工资条例附则第五条等规定的工资相关规则的特例相关规则
2016年12月二十二日
山梨县人事委员会规则第二十九号
2016年改正职员工资条例等的实施伴随2014年修改职员工资条例附则第五条等规定的工资相关规则的特例相关规则
一实施日山梨县职员工资条例及山梨县一般职的任期付职员的录用及工资特例相关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16年山梨县条例第五十六号)、山梨县学校职员工资条例及山梨县一般职的任期付职员的录用及工资特例相关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16年山梨县条例第五十七号)及山梨县警察职员工资条例及山梨县一般职的任期付职员的特例条例)。
二修改职员工资条例山梨县职员工资条例及山梨县一般职务的任期付职员的录用及工资特例相关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14年山梨县条例第八十五号)。
三改正学校职员工资条例山梨县学校职员工资条例及山梨县一般职务的任期付职员的录用及工资特例相关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14年山梨县条例第八十六号)。
四修正警察职员工资条例山梨县警察职员工资条例及山梨县一般职务的任期付职员的录用及工资特例相关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2014年山梨县条例第八十七号)。
(2014年修改职员工资条例附则第五条等规定的工资相关规则的特例)
第二条2016年4月1日至实施日的前一天之间,根据2014年修改职员工资条例附则第五条等规定的工资相关规则(2015年山梨县人事委员会规则第五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号所示的情况下,对符合职员的修改职员工资条例附则第五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改正学校职员工资条例附则第五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或者第三项或者第三项或者第三项或者第三项或者第三项或者第三项或者第三项或者修改学校职员工资条例附则第三项或者第三项或者修改警察职员工资条例附则第三项或者第三项或者第三项或者第三项或者第三项或者修改警察职员工资条例的规定
(杂则)
第三条除本规则规定外,人事委员会还规定了2014年修改职员工资条例附则第五条等规定的工资相关规则的特例所需的事项。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