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国民健康保险条例
2017年12月25日
山梨县条例第三十八号
山梨县国民健康保险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国民健康保险条例
(宗旨)
第一条山梨县进行的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法(1958年法律第一百九十二号)。以下简称“法”。)国民健康保险的国库负担金等计算相关政令(1959年政令第四十一号)。以下称为“计算政令”。)除其他法令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的规定。
(国民健康保险给付费等交付金的交付)
第二条计算政令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普通交付金,考虑同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根据知事另行规定的地方,向市町村交付。
2计算政令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特别交付金,考虑以下金额的合计额,根据知事另行规定,向市町村交付。
一根据计算政令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国家向县交付的特别调整交付金的金额中,根据该市町村的灾害其他特别情况交付的金额
二根据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国家为了支援市町村的组织而交付给县的金额中,根据该市町村的措施交付的金额
三根据法第七十二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每年县从一般会计转入国民健康保险特别会计的金额中,根据知事另行规定,用于向该市町村交付的金额
四根据法第七十二条之五第一项的规定,每年由国家负担的特定健康检查等费用金额(指计算政令第四条之六第三项规定的特定健康检查等费用金额。以下在本号中相同。)的三分之一相当的金额以及根据法第七十二条的五第二项的规定,县从一般会计转入国民健康保险特别会计的特定健康检查等费用额的三分之一相当的金额的合计额中,根据该市町村的特定健康检查等费用额交付的金额
(平三十条例四、令四条例二、一部改正)
(令四条例二·一部分改正)
(医疗费指数反映系数)
第四条计算政令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医疗费指数反映系数,考虑到抑制各市町村保险费的急剧增加,在零以上一以下的范围内作为知事规定的数量。
(年龄调整后医疗费指数)
第五条计算政令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年龄调整后的医疗费指数是针对各市町村,根据该市町村的计算政令附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重读的计算政令第九条第四项第一号所示的值。
一根据计算政令附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重读的计算政令第九条第五项第一号所示的金额
二根据计算政令附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重读的计算政令第九条第五项第二号所示的金额
(一般缴纳金所得等比例)
第七条计算政令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一般缴纳金所得等比例为,对于各市町村,根据该市町村的计算政令附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重读的计算政令第九条第六项第一号所示的数量。
(一般缴纳金被保险人数等比例)
第八条计算政令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一般缴纳金被保险人数等比例为各市町村,为该市町村所涉及的同项第二号所示的数量。
(一般缴纳金被保险人均摊指数)
第九条计算政令第九条第九项规定的一般缴纳金被保险人均等比例指数超过零,且在不足一个范围内由知事规定的数量。
一根据计算政令附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重读的计算政令第十条第三项第一号所示的金额
二根据计算政令附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重读的计算政令第十条第三项第二号所示的金额
(后期高龄者支援金等缴纳金所得等比例)
第十一条计算政令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后期高龄者支援金等缴纳金所得等比例为,对于各市町村,根据该市町村的计算政令附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重读的计算政令第十条第四项第一号所示的数量。
(后期高龄者支援金等缴纳金被保险者数等比例)
第十二条计算政令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后期高龄者支援金等缴纳金被保险者数等比例为各市町村,为该市町村相关的同项第二号所示的数量。
(后期高龄者支援金等缴纳金被保险者均等比率指数)
第十三条计算政令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后期高龄者支援金等缴纳金被保险者均等比率指数超过零,且在不足一个范围内由知事规定的数量。
(护理缴纳金所得系数)
第十四条计算政令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看护缴纳金所得系数,以同项第一号所示的金额除以同项第二号所示金额所得的数量为基准,由知事规定的数量。但是,知事认为为了抑制各市町村保险费的急剧增加,有必要考虑的时候,不在此限。
(护理缴纳金缴纳金所得等比例)
第十五条计算政令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看护缴纳金所得等比例,为各市町村的该市町村相关的同项第一号所示的数量。
(护理缴纳金征收被保险人数等比例)
第十六条计算政令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护理缴纳金赋课被保险者数等比例为各市町村,为该市町村所涉及的同项第二号所示的数量。
(护理缴纳金被保险人均摊指数)
第十七条计算政令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护理缴纳金被保险人均等比例指数超过零,且在不足一个范围内由知事规定的数量。
(财政稳定化基金事业交付金的交付条件及金额)
第十八条知事满足法第八十一条之二第一项第二号的要件,对知事认为有另行规定的特别情况的市町村,交付根据计算政令第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计算出的金额。
(财政稳定化基金筹款)
第十九条法第八十一条之二第五项以及计算政令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财政稳定化基金筹款,由接受该提款相关的交付金的市町村承担。
(令四条例二·一部分改正)
(委任)
第二十条除本条例规定外,该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知事规定。
附则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但是,下一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梨县国民健康保险调整交付金条例的废止)
3山梨县国民健康保险调整交付金条例(2005年山梨县条例第八十九号)废止。
(山梨县国民健康保险调整交付金条例废止后的经过措施)
4根据前款规定废止前的山梨县国民健康保险调整交付金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山梨县调整交付金,在实施日前交付的或实施日前产生的事由应交付的,仍按以前的例子执行。
附则(2018年条例第四号)抄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2年条例第二号)
本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