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特别职秘书职务指定等相关条例

2019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条例第一号

山梨县特别职秘书职务指定等相关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特别职秘书职务指定等相关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地方公务员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一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号的规定,规定特别职务秘书的职务指定所需的事项,并规定该秘书的工资、津贴及旅费以及其支付方法。

(指定秘书职位)

第二条根据地方公务员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四号的规定指定的秘书职务为下述职位。

位知事专任的政务秘书一职

关于二感染症对策辅佐知事的传染病对策统辖官一人的职

(令三条例二、一部改正)

(工资)

第三条担任前条第一号所示秘书职位的人员(以下称“第一号秘书”。)山梨县职员工资条例(1952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九号)。以下称为“工资条例”。)第六条适用第一号规定的行政职工资表的职员(以下称为“一般职务的职员”。)的例子,由知事决定。

2担任前条第二号所示秘书职位的人员(以下称“第二号秘书”。)的工资额,根据公营企业的管理者的例子。

(令三条例二、一部改正)

(地区补贴及通勤补贴)

第四条第一号秘书分别支付地区补贴和上下班补贴,第二号秘书支付通勤补贴。

2发给第一号秘书的地区补贴及上下班补贴的金额根据一般职务的职员的例子,支付给第二号秘书的通勤补贴金额根据公营企业的管理者的例子。

(令三条例二、一部改正)

(期末津贴)

第五条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以下这些日子称为“基准日”。)在职的第一号秘书及第二号秘书(以下简称“秘书等”。)支付期末补贴。基准日前一个月内离职或死亡的秘书也同样。

2第一号秘书的前款期末补贴金额,分别是指在基准日现在(离职或死亡的第一号秘书离职或死亡之日现在),根据期末补贴基础额(工资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例子计算出的金额。)乘以百分之一百七十得到的金额,根据基准日前六个月以内该人在职期间的以下各号所示的区分,乘以该各号规定的比例得到的金额。

个月百分之一百

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百分之八十

个月以上五个月不足百分之六十

个月不到百分之三十

3除前两项规定外,第一号秘书的在职期间计算方法其他期末工资支付相关必要事项,按照一般职务职员的例子进行。

4第二号秘书的第一项期末津贴的金额及在职期间的计算方法关于其他期末工资支付的必要事项,按照公营企业的管理者的例子。

(令元条例三二、令二条例五二、令三条例二二、令三条例四七、令四条例五一、令五条例三六、一部改正)

(退休津贴)

第六条秘书等离职时,向该人(死亡离职时,其家属)支付退休补贴。

2前款的退休津贴金额,根据第一号秘书一般职务的职员的例子,第二号秘书根据公营企业的管理者的例子。

(令三条例二、一部改正)

(旅费)

第七条秘书等因公务旅行时,支付旅费。

2前款旅费的金额,根据第一号秘书一般职务的职员的例子,第二号秘书根据公营企业的管理者的例子。

(令三条例二、一部改正)

(工资等的支付方法)

第八条第三条前条规定的工资、津贴及旅费的支付方法,根据第一号秘书按照一般职务的职员的例子,第二号秘书根据公营企业的管理者的例子。

(令三条例二、一部改正)

(委任)

第九条除本条例规定外,该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知事规定。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条例第32号)

(施行日期等)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从202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知事、副知事、公营企业的管理者、教育长及专职监察委员的上下班津贴及期末津贴支付条例(以下项中称为“修改后的条例”。)的规定以及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修改后山梨县特别职秘书职务的指定等相关条例(以下项称为“修改后的特别职秘书条例”。)的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适用。

(期末津贴内付)

3适用修改后的条例或修改后的特别职秘书条例的规定时,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知事、副知事、公营企业的管理者、教育长及专职监查委员的上下班津贴及期末津贴支付条例或者第三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特别职根据秘书职务指定等相关条例的规定支付的期末补贴,分别为修改后的条例或修改后的特别职务秘书条例的期末补贴。

(2020年条例第五二号)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但是,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从202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021年条例第二号)

本条例自202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021年条例第四十七号)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但是,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从2022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

(2022年条例第五一号)

(施行日期等)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从2023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

2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知事、副知事、公营企业的管理者、教育长及专职监察委员的上下班津贴及期末津贴支付条例(以下项中称为“修改后的条例”。)的规定以及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修改后山梨县特别职秘书职务的指定等相关条例(以下项称为“修改后的特别职秘书条例”。)的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适用。

(期末津贴内付)

3适用修改后的条例或修改后的特别职秘书条例的规定时,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知事、副知事、公营企业的管理者、教育长及专职监查委员的上下班津贴及期末津贴支付条例或者第三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特别职根据秘书职务指定等相关条例的规定支付的期末补贴,分别为修改后的条例或修改后的特别职务秘书条例的期末补贴。

(2023年条例第三六号)

(施行日期等)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从2024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知事、副知事、公营企业的管理者、教育长及专职监察委员的上下班津贴及期末津贴支付条例(以下项中称为“修改后的条例”。)的规定以及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修改后山梨县特别职秘书职务的指定等相关条例(以下项称为“修改后的特别职秘书条例”。)的规定,从2023年12月1日开始适用。

(期末津贴内付)

3适用修改后的条例或修改后的特别职秘书条例的规定时,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知事、副知事、公营企业的管理者、教育长及专职监查委员的上下班津贴及期末津贴支付条例或者第三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特别职根据秘书职务指定等相关条例的规定支付的期末补贴,分别为修改后的条例或修改后的特别职务秘书条例的期末补贴。

山梨县特别职秘书职务指定等相关条例

2019年6月28日条例第1号

(2024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