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特别职秘书职务指定等相关条例
2019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梨县条例第一号
山梨县特别职秘书职务指定等相关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特别职秘书职务指定等相关条例
(宗旨)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地方公务员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六十一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号的规定,规定特别职务秘书的职务指定所需的事项,并规定该秘书的工资、津贴及旅费以及其支付方法。
(指定秘书职位)
第二条根据地方公务员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四号的规定指定的秘书职务为下述职位。
一位知事专任的政务秘书一职
关于二感染症对策辅佐知事的传染病对策统辖官一人的职
(令三条例二、一部改正)
(工资)
第三条担任前条第一号所示秘书职位的人员(以下称“第一号秘书”。)山梨县职员工资条例(1952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十九号)。以下称为“工资条例”。)第六条适用第一号规定的行政职工资表的职员(以下称为“一般职务的职员”。)的例子,由知事决定。
2担任前条第二号所示秘书职位的人员(以下称“第二号秘书”。)的工资额,根据公营企业的管理者的例子。
(令三条例二、一部改正)
(令三条例二、一部改正)
一六个月百分之一百
二五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百分之八十
三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不足百分之六十
四三个月不到百分之三十
(令元条例三二、令二条例五二、令三条例二二、令三条例四七、令四条例五一、令五条例三六、一部改正)
(退休津贴)
第六条秘书等离职时,向该人(死亡离职时,其家属)支付退休补贴。
(令三条例二、一部改正)
(旅费)
第七条秘书等因公务旅行时,支付旅费。
(令三条例二、一部改正)
(令三条例二、一部改正)
(委任)
第九条除本条例规定外,该条例实施所需的事项由知事规定。
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2019年条例第32号)
(施行日期等)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从202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知事、副知事、公营企业的管理者、教育长及专职监察委员的上下班津贴及期末津贴支付条例(以下项中称为“修改后的条例”。)的规定以及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修改后山梨县特别职秘书职务的指定等相关条例(以下项称为“修改后的特别职秘书条例”。)的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适用。
(期末津贴内付)
3适用修改后的条例或修改后的特别职秘书条例的规定时,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知事、副知事、公营企业的管理者、教育长及专职监查委员的上下班津贴及期末津贴支付条例或者第三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特别职根据秘书职务指定等相关条例的规定支付的期末补贴,分别为修改后的条例或修改后的特别职务秘书条例的期末补贴。
附则(2020年条例第五二号)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但是,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从202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条例第二号)
本条例自2021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2021年条例第四十七号)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但是,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从2022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
附则(2022年条例第五一号)
(施行日期等)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从2023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
2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知事、副知事、公营企业的管理者、教育长及专职监察委员的上下班津贴及期末津贴支付条例(以下项中称为“修改后的条例”。)的规定以及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修改后山梨县特别职秘书职务的指定等相关条例(以下项称为“修改后的特别职秘书条例”。)的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适用。
(期末津贴内付)
3适用修改后的条例或修改后的特别职秘书条例的规定时,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知事、副知事、公营企业的管理者、教育长及专职监查委员的上下班津贴及期末津贴支付条例或者第三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特别职根据秘书职务指定等相关条例的规定支付的期末补贴,分别为修改后的条例或修改后的特别职务秘书条例的期末补贴。
附则(2023年条例第三六号)
(施行日期等)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从2024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山梨县知事、副知事、公营企业的管理者、教育长及专职监察委员的上下班津贴及期末津贴支付条例(以下项中称为“修改后的条例”。)的规定以及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修改后山梨县特别职秘书职务的指定等相关条例(以下项称为“修改后的特别职秘书条例”。)的规定,从2023年12月1日开始适用。
(期末津贴内付)
3适用修改后的条例或修改后的特别职秘书条例的规定时,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知事、副知事、公营企业的管理者、教育长及专职监查委员的上下班津贴及期末津贴支付条例或者第三条的规定修改前的山梨县特别职根据秘书职务指定等相关条例的规定支付的期末补贴,分别为修改后的条例或修改后的特别职务秘书条例的期末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