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知事等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部分免责相关条例

2020年3月30日

山梨县条例第六号

山梨县知事等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部分免责条例在此公布。

山梨县知事等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部分免责相关条例

根据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二百四十三条之二的七第一项的规定,知事或者委员会的委员或者委员或者职员(根据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二的八第三项的规定成为赔偿命令对象的人除外。以下简称“知事等”。)对县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知事等执行职务时没有善意且重大过失时,从知事等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中,根据以下各号所示知事等的区分,扣除该各号规定的金额而得到的金额。

一地方警务官(警察法(1954年法律第一百六十二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地方警务官。以下在本号及下期相同。)以外的知事等地方自治法施行令(1947年政令第十六号)根据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一号的规定,在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长等的基准工资年额中,根据以下所示的地方警务官以外的知事等的区分,分别乘以以下规定数量得到的金额

李知事六

罗副知事、教育委员会的教育长或委员、公安委员会的委员、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或监察委员四

ha人事委员会的委员、劳动委员会的委员、征用委员会的委员、内水面渔场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或者地方公营企业的管理者二

二名职员(地方警务官及ro及ha所示职员除外。) 一

二地方警务官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号规定的地方警务官的基准工资年额,根据下列地方警务官的区分,分别乘以以下规定数量得到的金额

李警察本部长二

罗警察本部长以外的地方警务官一

本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条例第四一号)

(施行日期)

1本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知事等损害赔偿责任的一部分免责相关条例

2020年3月30日条例第6号

(2024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9章其他/第2节其他
沿革信息
2020年3月30日 条例第6号
2023年12月26日 条例第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