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第十九条之二第四项规定金额的条例
2020年3月30日
山梨县条例第七号
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第十九条之二第四项规定金额的条例在此公布。
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第十九条之二第四项规定金额的条例
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2003年法律第一百八号)第十九条之二第四项规定的条例规定的金额,在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实施令(2003年政令第四百八十六号)第三条之二第一项规定的基准报酬年额中,根据以下各号所示的董事或会计审计人的区分,在该各号中乘以规定数量得到的金额。
一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六
二理事四
三监事或会计审计人二
附则
本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