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文化财产保护审议会规则
2020年3月31日
山梨县规则第二十二号
山梨县文化财产保护审议会规则如下规定。
山梨县文化财产保护审议会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山梨县文化财产保护条例(1956年山梨县条例第二十九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山梨县文化财产保护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的组织及运营相关必要事项。
(审议会)
第二条审议会的会议由会长召集。
第三条会长成为审议会会议的议长,整理议事。
(专门部会)
第四条为了在审议会上调查审议专业事项,设置如下专业部会。
专业部会名称 | 分担事项 |
有形文化财产部会 | 有关有形文化财产的事项 |
无形文化财产及民俗文化财产部会 | 关于无形文化财产及民俗文化财产的事项 |
史迹部会 | 有关史迹及埋藏文物的事项 |
名胜·天然纪念物部会 | 名胜・天然纪念物相关事项 |
富士山部会 | 特别名胜富士山相关事项 |
文化景观部会 | 有关文化景观的事项 |
2专业部会接受审议会的指示进行调查审议,并将其结果报告给审议会。
3委员及临时委员属于第一项表所示的专业部会中的任意一个。
第五条各专业部会设部会长。
2部会长由属于该专业部会的专业委员互选。
3部会长掌管部会的会务。
4部会长成为部会会议的议长,整理议事。
5部会长有事故或部会长欠缺时,由属于该部会的专业委员中预先指定的人代理该职务。
(总务)
第六条审议会的总务由观光文化、体育部文化振兴、文化财产科处理。
(令五规则三·一部分改正)
(补则)
第七条除本规则规定外,审议会及部会的议事及运营相关必要事项由会长咨询审议会决定。
附则
本规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2023年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