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文化财产保护审议会规则

2020年3月31日

山梨县规则第二十二号

山梨县文化财产保护审议会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山梨县文化财产保护条例(1956年山梨县条例第二十九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山梨县文化财产保护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的组织及运营相关必要事项。

(审议会)

第二条审议会的会议由会长召集。

第三条会长成为审议会会议的议长,整理议事。

(专门部会)

第四条为了在审议会上调查审议专业事项,设置如下专业部会。

专业部会名称

分担事项

有形文化财产部会

有关有形文化财产的事项

无形文化财产及民俗文化财产部会

关于无形文化财产及民俗文化财产的事项

史迹部会

有关史迹及埋藏文物的事项

名胜·天然纪念物部会

名胜・天然纪念物相关事项

富士山部会

特别名胜富士山相关事项

文化景观部会

有关文化景观的事项

2专业部会接受审议会的指示进行调查审议,并将其结果报告给审议会。

3委员及临时委员属于第一项表所示的专业部会中的任意一个。

第五条各专业部会设部会长。

2部会长由属于该专业部会的专业委员互选。

3部会长掌管部会的会务。

4部会长成为部会会议的议长,整理议事。

5部会长有事故或部会长欠缺时,由属于该部会的专业委员中预先指定的人代理该职务。

(总务)

第六条审议会的总务由观光文化、体育部文化振兴、文化财产科处理。

(令五规则三·一部分改正)

(补则)

第七条除本规则规定外,审议会及部会的议事及运营相关必要事项由会长咨询审议会决定。

本规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年规则第三号)

此规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文化财产保护审议会规则

2020年3月31日规则第22号

(2023年4月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2篇育/第5章文化财产/第1节
沿革信息
2020年3月31日 规则第22号
2023年3月30日 规则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