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纠纷处理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期间的条例

2020年10月16日

山梨县条例第四十五号

公害纠纷处理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期间的条例在此公布。

公害纠纷处理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期间的条例

公害纠纷处理法(1970年法律第一百八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条例规定的期间为三年。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同日以后根据公害纠纷处理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委托的公害审查委员候补者。

公害纠纷处理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期间的条例

2020年10月16日条例第45号

(2020年10月16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6篇的2境/第2章生活环境
沿革信息
2020年10月16日 条例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