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警察行政手续等中关于信息通信技术利用的规则第三条第二项但书中规定的措施

2021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梨县警察本部长告示第二十一号

一申请者使用的电子计算机的技术基准

山梨县警察行政手续等信息通信技术利用规则(2005年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十二号)。以下称为“规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等人员使用的电子计算机的技术基准具备,可以通过公安委员会等使用的电子计算机通过电信线路连接,能够正常通信的功能。

二电磁记录的年月日记录

公安委员会等在规则第三条第三项中规定的人员(包括根据同项的规定,扫描仪等中记载或应记载的事项(包括与之同等的图像读取装置。)只限于输入或发送读取的电磁记录的人员。)中,可以在该电磁记录中记录制作该电磁记录的年月时间。

三为确认申请者的措施

规则第三条第二项但书中规定的措施,在进行基于下表左栏所示的法令等同表右栏所示的规定进行申请等时,如下所示。

a是指以非特定人员接收为目的的电信(电气通信事业法(1984年法律第八十六号)第二条第一号规定的电信。以下在本条中相同)的发送(不包括以公众直接接收为目的的电信的发送。)的电气通信设备中用于该申请等的部分(以下本条中称为“申请部分”。)的文字、编号、符号其他的符号,是指进行申请等的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关于特定电子邮件的发送适当化等的法律(2002年法律第二十六号)第二条第三号规定的电子邮件。)为了使每一次都不一样,规定有效期并分配的(以下在本条中称为“一时间URL”。)的接收,并使用该一时间URL连接到申请部分。

i根据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输入或发送姓名或名称。

法令等

规定

道路交通法(1960年法律第一百五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十九条之五

第七十四条之三第五款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八条第四款

第七十八条第五款

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1960年总理府令第六十号)

第五条第一款

第八条第一款

第八条之五第一款

山梨县道路交通法施行细则(1960年山梨县公安委员会规则第七号)

第六条第一款

第六条之三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灾害对策基本法施行令(1962年政令第二百八十八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警备业法(1972年法律第一百七号)

第九条

第十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十六条第三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

关于防止黑社会成员的不正当行为等的法律实施规则(1991年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第四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古物营业法施行规则(1995年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第十号)

第十四条之二

关于汽车驾驶代理业业务规范化的法律(2001年法律第五十七号)

第八条第一款

重要设施周边地区上空禁止小型无人机等飞行的法律(2016年法律第九号)

第十条第三款

四为确认附件的措施

在规则第四条的情况下,根据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申请等的人,仅限于书面(规则第四条规定的部分。)时,必须明确公安委员会等指定的文字、编号或符号其他的符号。

此告示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警本长告示第四十八号)

此告示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

(2022年警本长告示第四十九号)

此告示自2023年1月4日起施行。

改正文(2023年警本长告示第五三号)

自2024年1月4日起适用。

山梨县警察行政手续等中关于信息通信技术利用的规则第三条第二项附注书中规定的…

2021年5月31日警察本部长告示第21号

(2024年1月4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3篇察/第1章
沿革信息
2021年5月31日 警察本部长告示第21号
2021年12月23日 警察本部长告示第48号
2022年12月26日 警察本部长告示第49号
2023年12月25日 警察本部长告示第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