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太阳光发电设施的适当设置及维护管理相关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施行伴经过措施的规则
2022年3月8日
山梨县规则第一号
山梨县太阳光发电设施的适当设置及维护管理相关条例的一部分改正条例施行伴经过措施的规则
(用语)
第一条本规则中使用的术语是关于山梨县太阳光发电设施的适当设置及维护管理的条例(2021年山梨县条例第二十七号)以及山梨县太阳光发电设施的适当设置及维护管理相关条例的一部分的条例(2022年山梨县条例第三号)。以下简称“改正条例”。)中使用的术语的示例。
(需要变更许可的事项)
第二条修改条例附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则规定的事项为新条例第八条第二号至第七号以及第十号所示的事项。但是,以下所示的变更不受此限制。
为维持一个发电输出不到十千瓦的现有设施功能而进行的变更
除二前号所示以外,知事规定的变更
(发电输出不足十千瓦的现有设施标识的记载事项等)
第三条修改条例附则第五条规定的事项为以下事项。
一个经营者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联系方式以及法人的,其法人代表的姓名
二太阳能发电设施的设置场所及项目区域面积
三太阳能发电设施的输出及太阳能电池的合计输出
四太阳能发电项目预计实施时间
五进行太阳光发电设施等维护管理的人员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联系方式以及法人的,其法人代表的姓名
2经营者在前款各号所示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迅速改写标识及其他必要措施。
(发电输出不到十千瓦的现有设施的维护管理计划等)
第四条修改条例附则第六条第二项的发电输出不到十千瓦的现有设施及事业区域的维持管理计划中,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一维持管理的基本事项
二维护管理的实施体制
三保守检查的内容
四太阳能发电设施等周边可能发生泥石流灾害时,预定的措施内容及其实施体制
五因泥石流等造成太阳光发电设施损坏,或周边地区环境保护上发生障碍时,预定的措施内容及其实施体制
六除前各号所示以外,为了确认满足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各号所示的基准,知事认为必要的事项
2经营者根据修正条例附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维护管理时,必须迅速制作该实施状况的记录,并从制作该记录之日起算起,保存该记录5年内。
3修改条例附则第六条第三项中准用的新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为了维持发电输出不到十千瓦的现有设施及事业区域而提出的计划,必须在根据修正条例附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申报。
附则
此规则自2022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