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畜舍等建筑及利用特例相关法律实施细则
2022年3月29日
山梨县规则第三号
山梨县畜舍等建筑及利用特例相关法律实施细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关于畜舍等建筑及利用特例的法律(2021年法律第三十四号)。以下简称“法”。)、畜舍等建筑及利用特例相关法律实施规则(2021年农林水产省・国土交通省令第六号)。以下简称“省令”。)(及山梨县畜舍等建筑及利用特例相关法律实施条例(2022年山梨县条例第四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规定必要事项。
(定义)
第二条本规则中使用的用语,除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还根据法、省令及条例中使用的用语的例子。
(接道认定)
第三条欲接受特例畜舍等相关省令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者,在第一号格式的认定申请书的正本及副本中,省令另表第一所示的图书中附近示意图、配置图、平面图及立面图以及许可申请理由书其他知事认为必要的资料必须附加提交给知事。
3知事在未根据省令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认定时,将根据第三号格式的不认定通知书发给申请者。
(知事认为必要的图书)
第四条省令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知事认为必要的图书,证明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二百一号)第七十七条之二十一第一项规定的指定确认检查机关证明特例畜舍等以外的畜舍建筑利用计划符合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四号收到书面文件时,作为该文件及省令另表第一所示的图书。
(有关临时使用认定的知事认为必要的图书及文件)
第六条省令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知事认为必要的图书及文件,在从建筑基准法第七十七条之二十一第一项规定的指定确认检查机关收到证明认定畜舍等在安全上、防火上以及避难上没有障碍的书面文件时,作为该文件。
(申请的撤回)
第七条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认定、法第四条第一项的变更的认定、法第六条第二项但书的规定的认定或者申请了根据省令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认定的人,在想要撤回该申请时,必须向知事提交第四号格式的撤回申报书必须。
(使用情况报告)
第八条省令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知事规定的日期为2027年及同年开始算起每五年的四月三十日。
(取消建筑或使用)
第九条认定计划实施者在取消基于认定畜舍建筑利用计划的畜舍等建筑或利用时,必须向知事提交第五号格式的取消申报书。
(以市区拐角处的用地为准的用地)
第十条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用地如下。
在由一两条道路形成的内角一百二十度以下的拐角处的地基,这些道路的宽度分别在六米以上或其和十五米以上的
在两条道路之间的地基上,这些道路的宽度分别在六米以上或其和十五米以上的
2符合前款的用地,与道路或公园等接触的长度必须在用地周边全长的三分之一以上。
(畜舍等高度的许可)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获得许可者,在第六号格式的许可申请书的正本及副本中,分别附上省令另表第一所示的图书中的附近示意图、配置图、平面图及立面图以及许可申请理由书其他知事认为必要的资料必须向知事提交。
(免手续费)
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免除手续费的,申请者为山梨县机关的负责人。
(身份证)
第十三条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证明书根据法令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等时表示携带职员身份的证明书样式的特例相关规则(2022年山梨县规则第二号)附记格式。
附则
此规则自2022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