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县儿童支援委员会的组织及运营等相关规则

2023年3月30日

山梨县规则第六号

山梨县儿童支援委员会的组织及运营等相关规则

(宗旨)

第一条本规则是无山儿童条例(2022年山梨县条例第二十四号)。以下简称“条例”。)的基础上,以制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山梨县儿童支援委员会的组织及运营以及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权利侵害的必要事项为目的。

(定义)

第二条本规则中使用的用语的意义,除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还根据条例中使用的用语的例子。

(委员长)

第三条委员会设委员长,通过委员的互选来决定。

2委员长总理会务,代表委员会。

3委员长发生事故时,事先由委员长指定的委员代理该职务。

(委员的责任)

第四条委员应公平、恰当地执行职务。

2委员在执行该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受到权利侵害或受到儿童其他调查审议对象的人的人权。

3委员不得将其地位用于政党或政治目的。

4委员不能泄露职务上知道的秘密。辞职后也同样。

(特别委员)

第五条特别委员为了进行有关特别事项的调查审议,知事从对该事项有充分知识或经验的人员中任命。

2特别委员在关于该事项的调查审议结束时,将被解职。

3前条的规定适用于特别委员。

(会议)

第六条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委员长为议长。

2委员会如果委员的过半数不出席,就不能召开会议。

3委员会的议事由出席的委员过半数决定,赞成与否人数相同时,由议长决定。

4委员不能参与与自己利害关系的议事。

(申请救济权利侵害)

第七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侵害的救济申请(以下称为“救济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

2欲通过文件申请救济者,必须提交记载了以下事项的文件。

申请救济的姓名、年龄、住址以及电话

权利侵害或者接受的孩子和申请救济的人之间的关系

受到侵犯或接受的孩子的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及在读的学校、入所设施或工作单位的名称

救济申请原因的权利侵害之日、地点及其事实

其他机构的咨询、支援等情况

3口头申请救济的人,必须陈述前款各号所示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必须记录其陈述的内容,并将其读给该人,确认无错误。

(调查审议)

第八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则中规定的,如下所示。

救济申请所涉及的案件根据儿童福利法(1947年法律第一百六十四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一号以及第二号但书的规定得到家庭法院的承认后采取的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号规定的措施(根据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但书的规定得到家庭法院的承认后更新期间时的该措施。)的情况或者要求这些批准现在办理家务审判手续的情况

关于申请救济的案件,在法院中有争议或已经有判决、调停等的情况

关于申请救济的案件,现在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2014年法律第六十八号)的规定进行审查请求的,或者对审查请求有裁决的情况

救济申请相关案件涉及基于条例的委员会调查审议的行为时

救济申请内容虚假的情况

前各号所示以外,委员会认为调查审议不合适的情况

2委员会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调查审议时,必须事先取得受到侵犯或接受权利的孩子或者该孩子的监护人的同意。但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保护该孩子的生命或身体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同意时,不在此限。

(劝告)

第九条委员会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知事的劝告(以下项中简称为“劝告”。)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进行。

2知事在采取基于劝告的措施时,应迅速向委员会报告该措施。

(公布)

第十条委员会每年公布一次运营、组织其他的活动情况。

(总务)

第十一条委员会的总务由育儿支援局处理。

(委任)

第十二条除本规则规定外,委员会运营所需的事项由委员长咨询委员会决定。

本规则自山无儿童条例附则第一项但书中规定的实施日(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山梨县儿童支援委员会的组织及运营等相关规则

2023年3月30日规则第6号

(2023年6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