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能够请求解散县议会或者请求知事等或者县选举管理委员会等委员解职的选举权的人的一定数量

2023年12月21日

山梨县选举管理委员会告示第五十八号

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六十七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运营相关法律(1956年法律第一百六十二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山梨县拥有选举权者的总数的三分之一(其总数超过四十万、八十万以下的,八十万以上八十万以上八十万以上八十万以上八十万以上八十万,乘以八十万以下的八十万以上八十万以下的八十万以下的八十万以下的八十万以下的情况下,乘八十万以下的八十万,乘以六分乘以六分乘以六分乘以六分之一得到的八十万,乘以六分之一得到的八十万,乘以

一七九、八40

请求解散县议会或者请求知事等或者县的选举管理委员会等的委员的解职请求…

2023年12月21日选举管理委员会告示第58号

(2023年12月21日施行)

体系信息
第1篇总规/第8章举/第5节直接请求
沿革信息
2023年12月21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告示第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