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ID:7756更新日期: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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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调整(斡旋等)是什么。
劳动争议是指在集体劳资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一致,因此发生争议行为的状态或有可能发生的状态(劳动关系调整法第6条)。
另外,争议行为是指处于集体劳资关系的当事人以贯彻劳动关系的主张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以及与之对抗的行为,阻碍业务正常运营的行为。例如,同盟懒惰(罢工)、怠工、关闭工作场所(锁闭)等。
劳资(工会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最理想的是当事人之间自主解决。但是,根据情况,劳动争议的自主解决会变得困难,也有不可能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公平的第三方必须在劳资之间听取双方的主张,调整其关系,谋求解决。承担这个职务的是劳动委员会,劳动关系调整法规定了劳动委员会的调整方法。
劳动委员会进行的调整方法有“斡旋”、“调停”、“仲裁”三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法,但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使用“斡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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