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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41057更新日期:2023年2月18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在“自然公园法”规定的“自然公园”中,作为野外娱乐场所,为了增进其利用,有助于国民的保健、休养等方面,另一方面,为了保护优秀的自然风景,根据各公园的保护限制计划规定的地种区分(特别地区、普通地区等),规定了一定的行为。
另外,富士东部林务环境事务所内存在“富士箱根伊豆国立公园”和“秩父多摩甲斐国立公园”两个自然公园(的一部分)。
关于自然公园的详细信息在这里→山梨县厅环境能源部自然共生推进课自然公园担当网站
在自然公园内进行限制行为时,需要基于该法的许可或申报。根据有关行为内容的协议,明确必要的手续等,请事先咨询。
另外,根据地种区分和行为内容窗口也不同。
本事务所内关于国立公园手续的咨询处如下。
【咨询处】
(a)国立公园「普通地区」的行为 (b)国立公园“特别地区”临时工作物的设置行为 |
富士·东部林务环境事务所环境·能源课(电话0554-45-7810) |
(c)国立公园「特别地区」中(b)以外的行为 | 山梨县厅自然共生推进课自然公园担当(电话055-223-1522) |
注)关于富士箱根伊豆国立公园特别地区中“特别保护地区”的行为,请向环境省富士五湖自然保护官事务所(电话0555-72-0353)咨询秩父多摩甲斐国立公园特别地区中“特别保护地区”的行为,环境省奥多摩自然保护官事务所(电话0428-83-2157)咨询。
【申请或申报所需的格式】
国立公园“特别地区”的许可申请方式 | 进入自然共生推进课样式下载页面 |
国立公园“普通地区”的申报方式 | 普通地区内工作物的新(改、增)建筑行为申报书.doc(word:47KB) 普通地区内广告物的设置等行为申报书.doc(word:37KB) 普通地区内土地形状变更行为申报书.doc(word:37KB) 普通地区内矿物的开采行为申报书.doc(word:40KB) |
注)关于申报书的标题及申报书,国立公园的名称是“富士箱根伊豆”或“秩父多摩甲斐”中的一个。其他不需要的文字也请抹掉。
在自然公园特别地区内的外景拍摄、摄影中设置摄影器材等的情况下,有时需要基于自然公园法的许可。
因为这个申请等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在外景拍摄等方面正在讨论设置摄影器材等的情况下请尽早咨询。
请咨询富士之国山田电影委员会事务局(电话055-231-5542)。
拍摄时可以得到各种各样的建议。
(关于自然公园法的手续请到2.)
请咨询环境能源科(电话0554-45-7810)。
根据咨询内容来判断是否需要许可。(根据行为内容不同,也有不能许可的情况。)
需要许可的行为,需要申请。(3.へ)
注)关于本栖湖周边山梨县身延町地内的行为,请咨询峡谷南林务环境事务所环境·能源课(电话055-240-4140)。
申请许可所需的文件如下。
行为地地图(广域及详细)
工件配置图
工作物一览表(参考样式(Excel:40KB))
企划书、计划书
能了解工作物的外观、尺寸、素材、色彩的东西(宣传册等)
能够确认利害关系者(土地所有者等)承诺的书面复印件
其他、该行为所需的其他法令(河川法、文化财产保护法等)手续所需的书面复印件
注)文件齐全后,会事先确认内容,请联系窗口负责人。
事前确认结束后,提交文件的正式提交。
<提交处>
管辖行为地的市町村政府的自然公园担当
注)不是富士东部林务环境事务所。
<提交份数>
通常2部(行为地相关的市町村分+富士・东部林务环境事务所分)
注)但是,行为地跨越多个市町村时,需要追加相关市町村部分。
通过相关市町村审查提交的文件。(通过审查时发行许可证。)
富士东部林务环境事务所在南都留合同厅舍的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