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 县政信息统计 > 投标・公共事业关系 > 技术管理规格 > 技术管理 > 县土整备部技术管理课 > 建设技术相关信息(县土整备部) > 关于监理技术人员和监理技术人员助理的处理
页面ID:101772更新日期:2021年11月1日
从这里开始就是正文。
2019年6月建设业法被修改,2020年10月开始根据建设业法第26条第3项补充条款的规定,辅佐监理技术人员职务者(以下称为“监理技术人员助理”)的情况下,监理技术人员可以兼任多个施工现场。在县土整备部,兼任多个施工现场的监理技术人员(以下称为“特例监理技术人员”。)配置时的处理如下所示。
1.允许特殊监理技术人员配置的必要条件
・预定价格(含税)不到3亿日元。
・专任监理技术人员助理。
・监理技术人员助理有一级施工管理工程师助理,或者一级施工管理工程师等国家资格者,根据学历和实务经验拥有监理技术人员资格
做的人。另外,根据监理技术人员助理建设业法第27条规定的技术鉴定项目是要求特例监理技术人员的技术鉴定
和项目一样。
・监理技术人员助理应与投标人或接受订货人有直接且经常性的雇佣关系。
・同一特例监理技术人员可以配置的工程数量,包括本工程在内同时最多2件。(但是,同一或分开的订购
者与同一建筑业者签订的合同工期重复的多个承包合同有关的工程,且成为各个工程对象的工
作物等具有一体性的产品(仅限于当初的承包合同以外的承包合同通过随意合同签订的情况。)关于这个
等多个工程被视为一项工程。)
・山梨县内的工程。
・特例监理技术人员应适当执行施工中的主要会议、现场巡回以及主要工程的监理等职务。
・特例监理技术人员和监理技术人员助理之间经常取得联系的体制。
・应明确监理技术人员助理所承担的业务等。
・不是灾害恢复工程等需要紧急工程。
・根据“山梨县低投标价格调查实施要领”的调查后签约的工程(山梨县以外的订购机构的工程也同样
的调查等签订合同的工程。)没有。
・不是由共同企业体(JV)进行的工程。